釋經學是查經解釋聖經的科學和方法。釋經學的一個最基本原則就是要根據神的品德來解釋聖經。如果某個解釋與神的品德相悖,那個解釋就是錯的。解釋聖經的第二個原理就是聖經說得清楚,明確,全面的優先與以推斷或邊緣段落或只以幾節經文為基礎得出的解釋。當然,我們對神的品德的認識是由聖經顯示出來的,因此需要某些解釋。但貫穿整本書,神清楚,明確,很全面地在顯示了他的品德。因此,若要把神的品德搞錯需要做出很多努力來誤讀聖經。但很多人的確做到了。
對于解釋也許不清楚或直覺上不明顯的地方,當可能有歧義或看上去自相矛盾時,釋經就尤需發揮作用。當對一段文字有多個可能的解釋時,我們應該運用什麼原則來決定哪一個是正確的解釋呢?因為這個原因,我想最好用例子來講解。比如經上說:“神既是公義的”【帖撒羅尼迦後書 1:6a】因此任何解釋若提議神將罪責歸咎于無辜的人或讓人為其他人的罪或他們無法控制的事擔待罪責,那就不是符合聖經的解釋。
關于查經的一個現象就是,對你也許很明白的事,對另外某個人卻不明白。例如祭偶像之物。在這種情形下,甚至受過良好教育的神學家都頻頻訴諸這樣的腔調:“你一定是個白癡才會不像我一樣看這個問題。”或者更嚴重的甚至指控其為“異端”,或諸如此類,籠罩在宗教術語中的指控。(見加爾文的辯論方式。)但現實是,這樣一個反應往往是因為這個人不知道除此之外該如何捍衛他的解釋。事實上,人們常常在辯論中把“清楚的”這個詞用在其實并不清楚的事上。在辯論中不要用“清楚的”這個詞,除非每個人都同意那個論點事實上是清楚的,而不是只有你覺得清楚。
每個人在解釋聖經時都會用到一些原則,盡管他們也許不能用言語表達出那些原則。有哪些原則呢?
一個壞的原則被稱作肆意詮釋,意思基本上就是把意思讀進聖經�堙A而不是從聖經�塈漞N思讀出來。這樣一個人試圖解釋聖經來証明他所選擇的生活方式的合理性,而不是從聖經得出該如何生活。這樣一個人在解釋某個段落時往往抱著“我怎麼才能繞過這�堜珨〞滿角@類的態度,而不是做出誠實的努力來推斷出作者其實是怎麼想的。
常常與肆意詮釋結合使用的是把聖經段落過度寓言化。這是讓聖經說隨便你想讓它說的任何話的方法之一。這特別被用在講歷史事件的地方。雖然一個人也許聲稱他的結論或應用是基于聖經的,然而卻與聖經實際的意義可能沒有什麼相關性。
而另一個極端是太看重字面意思。例如:“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馬太福音 5:29】聽說有的人真的那麼做了。有時,按字面上解釋并不是正確的解釋。有時,聖經使用修辭手法,詩意的言語形式,比如夸張,把觀點表達出來。在這種情形�堙A按字面解釋就不是作者的本意。
與此相反,語法歷史釋經法是一個值得遵循的良好原則。這基本上就使按照聖經的寫法來解讀聖經,利用基于句法、語境解讀、一致性、可能的語義,可能與極有可能的解讀。目的是嘗試基于作者所說的理解他的意思。在這些文本中,聖經被視為代表了真實的歷史,采用了人們在描述歷史事件時通常會使用的修辭手法。但人們也普遍認為,從真實的歷史事件中往往旨在引申出來寓言式的關聯。
例如:“因為律法上記著,亞伯拉罕有兩個兒子,一個是使女生的,一個是自主之婦人生的。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著血氣生的﹔那自主之婦人所生的,是憑著應許生的。這都是比方,那兩個婦人,就是兩約。一約是出于西乃山,生子為奴,乃是夏甲。這夏甲二字是指著亞拉伯的西乃山,與現在的耶路撒冷同類,因耶路撒冷和她的兒女都是為奴的。”【加拉太書 4:22-25】
在應用相關段落時,不要以一種“那是當時,這是現在”的觀點,那種觀點常被用來消除任何使人們感到不自在的對聖經的應用,與此相反,我們要尋找“因為”從句,看一看經文�堨豪酊爾挭嚏C結合一個具體的命令或應用,作者往往給出一個解釋,與“那是當時,這是現在”的解經法不一致。換句話說,聖經有時告訴我們它為什麼說它所說的,這不應該被忽視。
例子:“女人要沉靜學道,一味地順服。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她轄管男人,只要沉靜。因為先造的是亞當,後造的是夏娃﹔且不是亞當被引誘,乃是女人被引誘,陷在罪�堙C”【提摩太前書 2:11-14】
為什麼保羅不許女人擔任這樣一個職位呢?有些人說那是因為當時的文化,卻忽略了“因為”語句。是因為創造的順序和墮落的順序,這在律法之中。這與聖經�堛漕銗L地方所說的一致嗎?注意到:“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像在聖徒的眾教會一樣。因為不准她們說話,她們總要順服,正如律法所說的。”【哥林多前書 14:34】律法在哪�婸〞滿H提摩太前書所引用的表明那可以從創世紀推斷出來,創世紀是摩西律法的第一本書。根據聖經所說的,我們可以用邏輯推斷出其意義。
在【哥林多前書 14:34】的這個例子�堙A保羅使用了“正如律法所說的”這個短語,但律法并未明確作出此類表述。所以在使用這樣一個短語時,其意思可以是“律法意味著”。還有,通過觀察其它經文,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說”的意思常常是“大意是說”和“意味著”。比較幾本福音書�堜狺犍峈滬C穌說的話。雖然可以說耶穌也許在多個情形下重復了他自己,但即使我們在幾本福音書讀到的是同一件事,福音書的作者似乎在引用耶穌時也略有不同,并非逐字相同。大多數引用耶穌的話應被理解為“他(大意是)說……”或“他基本上是說……”
回到【提摩太前書 2:11-14】所引用的經文,我來舉一個運用邏輯推理使我們避免錯誤解讀的例子。福音派女權主義對這段經文的一個很流行的錯誤解釋就是提出只要女人有在她之上的男性權威,女人就可以被任命擔任這樣的職位。但為什麼保羅不任命女人擔任這樣的職位?因為他就是她們之上的權威。從邏輯上就可以推斷出保羅斷然拒絕了這種“傘形理論”。不是基于文化或能力或諸如此類的,而是基于神在創世紀�媗膌�的性別關系,女人擔任轄管男人的職位是不合宜的。
我想,現在許多人處于那種“我們如何才能繞過聖經所說的”的心態。鑒于女權主義文化往往在很多基督徒中占據主導地位,我有意選擇這段經文以引發這種反應。錯誤的釋經法常常源自于一種“我們如何才能繞過聖經所說的”的心態。迎合大眾口味的神學往往與符合聖經的神學相衝突。
這�堿O一個運用可能與極有可能的解經法來解釋一節“模糊”經文的例子。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馬可福音 10:11b-12】
雖然這節經文對我來說足夠清楚,但我驚訝地發現有多個神學家基于“και”一詞的意思,持有不同的解釋。(“και”直譯過來就是“和”,這個詞原文�埵b“休妻”與“另娶”之間,《和合本》沒有把這個詞翻譯出來。)那麼,“和”在這�堛熒N思是什麼呢?有些人認為“和”在這�堛熒N思是“或”,列舉一個人犯奸淫的多種不同方式。這樣一來,“凡休妻或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就與“凡休妻和另娶的,就是犯奸淫”意思相同。另一種解釋認為這�堙妝M”這個詞被用作邏輯“和”,就如(如果(A和B)則C)(也就是計算機程序�堛滿�&&”。)那麼一個人只有即休妻又另娶才犯奸淫。
這樣我們就有兩個解釋。我們是不是就此打住呢?當然不是。我們必須弄清楚哪個解釋更有可能。首先我們注意到休妻與另娶并非毫無關聯。一個人要另娶,他邏輯上必須先從之前的婚姻�娷鬙X來。離婚先于另娶。還有在耶穌的陳述�堙A“休妻”也先于“另娶”。至此,這支持“και”在這�堿O邏輯“和”的解釋。還有,如果耶穌的意思是“或”的話,為什麼他不說“或”,消除歧義呢?希臘文的“και”從來沒有被翻譯成“或”。事實上在希臘文�埵酗@個專門詞“ειτε”用在“是A還是B”或“如果A或如果B”的情形,比如【哥林多後書 1:6】。但沒有用在這�堙C為什麼?所以我們看到,如果耶穌要表達另外的意思的話,他可以用不同的說法這個事實也支持邏輯“和”的解釋。另外就是與聖經�堥銗戌傢鰡B姻的地方一致的問題。“犯奸淫”通常被理解為涉及與合法配偶之外的人的性行為。但如果我們把馬可解釋為他的意思是離婚之後沒有另娶的人也犯了奸淫,盡管他并未與別人發生性關系。這樣一個解釋與聖經的其他部分幾乎沒有任何一致性。所以這樣一個解釋雖然在語法上有可能,但卻極不可能。
我們從這些經文還能學到什麼呢?離婚能解除婚姻嗎?離婚的人對他們先前的配偶是否仍有責任呢?如果離婚就解除了婚姻,那麼為什麼與其他人再婚就是犯奸淫呢?合邏輯的推斷就是離婚并不能解除婚姻。(見婚姻、離婚與通奸。)
現再讓我們看一個曾受眾人歡迎的神學的例子,歸正神學。雖然我可以討論嬰兒洗禮的問題,但我想說說更基本的問題,原罪。我想討論的是,究竟亞當的罪責是不是歸咎到了所有人。神是不是讓人為他們沒有控制的事負責,也就是說,我們是不是要為其他某個人在我們出生的幾千年以前做的事負責。
基督徒在這個問題上有分歧。那些有奧古斯丁-加爾文背景的人(也就是天主教和那些屬歸正神學的人)認為亞當的罪責背歸咎到我們,而很多阿民念、各種福音派、西正教或東正教的人則相信雖然我們受亞當的罪的影響,但亞當的罪責并沒有被歸咎到我們。
關于這個問題,聖經說的什麼呢?首先,聖經有沒有明確地說什麼?雖然新約有幾次提到亞當,但與這個問題有關的只有【哥林多前書 15:22】和【羅馬書 5:12-21】。讓我們先看看:“在亞當�堬酗H都死了﹔照樣,在基督�堬酗H也都要復活。”【哥林多前書 15:22】哥林多前書第十五章的上下文是說肉身的死和復活。我們注意到這�堥S有提到罪或罪責。這�堸禰誘W就是說人要死,但基督徒將從死�奡_活。因為從這一節得不出什麼明確關于這個問題的東西,最好讀羅馬書的那一段,我對那一段做了釋經分析,可見于【羅馬書 5:12-21】查經。但我們仍然存在一些模糊之處。有些人讀這一段,得出罪責被歸咎的結論,而有些人,比如我本人,則不同意這樣的解釋,即使在對語法進行徹底分析之後。
然而,當考慮每種解釋的含意是什麼,而這些含意是否與聖經的其它地方一致時,就可以提出更有力的論點。我也把這樣的論點包含在那個查經�堙C因為如果神讓人為他們沒有控制的事負責,那如何與神在聖經�婸‘L的公義性質一致?根本不是這樣。雖然我還可以繼續往下說,供那些紙上談兵的神學家們消遣。有些人會說,我們基本上是亞當的一部分,所以我們實際上參與了他的罪。但神說: “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申命記 24:16】如果我們因我們自己的罪,而不是因為我們父母的罪,被認定有罪,那麼,我們不因亞當的罪被認定有罪就似乎就一致了。所以,歸咎罪責的解釋內部的一致性存在問題。所以,雖然完全基于羅馬書的這一段推斷出這樣一個解釋也許在語法上是可能的,但若考慮到聖經在其它地方所說的,則不太可能。
讓我們接著看另外一節模糊的經文,一節與女權主義神學有關的經文,也就是:“又當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以弗所書 5:21】有些人堅持認為這節提倡一種相互的、平等的順服方式,這種想法就是每個人都順服其他人,這包括丈夫順服他們的妻子,父母順服他們的兒女。其他像我這樣的人把這節經理解成“Submitting yourselves one to another”,正如《欽定譯本》翻譯的那樣,意思大致是“一個要順服另一個”,其中“另一個”指的是合法的權威。哪一種是正確的解釋呢?在這種情況下,語法本身并不能幫助解決這種歧義。但我們需要考慮其它三件事,那就是這節經文�媯�的意思、上下文、關聯或與聖經其它部分的一致性。
首先,“順服”一詞只用在有一位公認的權威的關系�堙C但問題是,每個人是不是都要認為其他每個人都是他們的合法權威。所以,讓我們繼續看一看上下文是否指定不同的權威,還是表明每個人都應被看作是合法權威。
第22節接著說:“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以弗所書 5:22】經上有沒有接著說:“你們作丈夫的,當順服自己的妻子”?沒有,經上沒有說。經上接著說:“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媗弗q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以弗所書 6:1】經上有沒有接著說:“你們作父母的,要聽從兒女”?沒有,經上沒有說。還有,經上接著說:“你們作仆人的,要懼怕戰兢,用誠實的心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好像聽從基督一般。”【以弗所書 6:5】經上有沒有接著說:“你們作主人的,要聽從你們的仆人”?沒有,經上沒有說。所以,上下文不支持“彼此順服”的概念。
那麼,這與聖經其它部分,特別是新約命令有何關聯?比如,沒有任何地方肯定丈夫要順服妻子。事實上這與前面對【提摩太前書 2:11-14】的分析相悖。又注意到比如【歌羅西書 3:18-22】
18 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這在主�堶惇O相宜的。
19 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不可苦待她們。
20 你們作兒女的,要凡事聽從父母,因為這是主所喜悅的。
21 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恐怕他們失了志氣。
22 你們作仆人的,要凡事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不要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討人喜歡的,總要存心誠實敬畏主。
從來沒有說“妻子”、“兒女”、“仆人”有在“丈夫”、“父母”、“主人”之上的權威。舊約是怎麼說的呢?以賽亞談到了以色列令人羞恥的現狀:“至于我的百姓,孩童欺壓他們,婦女轄管他們。我的百姓啊,引導你的使你走錯,并毀壞你所行的道路。” 【以賽亞書 3:12】
所以,雖然單從【以弗所書 5:21】語法有人可能會認為“彼此順服”有一定的可能性,然而從語義、上下文以及與聖經其餘部分的連續性來看,這是不可能的。
究竟何為解釋,何為應用常常被混淆。在把舊約應用到基督徒生活中時尤為如此。常常,基督徒說他們解釋了一段經文的意思是這般這般,但他們的意思其實是以這般這般方式應用從那段經文�塈鋮鴘滬鴢h或眾多原則。雖然對于聖經,正確的解釋,也就是作者的本意,只有一種,然而應用卻有很多,有些應用作者有所指,有些應用可從解釋中推斷出來的。
比如:“牛在場上踹谷的時候,不可籠住它的嘴。”【申命記 25:4】這句話的意思基本就是字面意思。很容易解釋。律法之下的猶太人不可在牛幹農活時籠住牛的嘴。換句話說,要允許牛在場上踹谷的時候吃谷子。但這說的是不是適用性更廣的原則呢?的確,使徒保羅兩次引用這節經文來說基督徒事奉者可以為他們的事奉得到報酬。比如,保羅寫到:
“就如摩西的律法記著說:‘牛在場上踹谷的時候,不可籠住它的嘴。’難道神所挂念的是牛嗎?不全是為我們說的嗎?分明是為我們說的。因為耕種的當存著指望去耕種﹔打場的也當存得糧的指望去打場。”【哥林多前書 9:9-10】
這可以稱之為比喻性應用。在應用這節經文時,牛代表基督徒事奉者,牛在場上踹谷代表事奉的工作。吃谷子代表從事奉中得到物質上的益處。
順便提一下保羅的論點,他提到這一點來說明他有權利得到報酬,可是他在第15節�婸﹛G“但這權柄我全沒有用過。我寫這話,并非要你們這樣待我。”【哥林多前書 9:15a】因為他在教導基督徒為了更好地事奉神放棄個人的權利。
讓我們再試試另外一個。如我們在上面看到,創世紀說的關于亞當和夏娃的事可以被用在今天男女間的角色關系上。耶穌也用他們來說離婚和序列型一夫多妻。但讓我們用耶穌和保羅在解釋亞當和夏娃的故事時所使用的解經原則,看看我們能不能說說同性戀的問題。
首先,耶穌在關于離婚和再婚的論述中引用了創世紀�堛漕漈`經文,【創世紀 1:27】和【創世紀 5:2】,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馬太福音 19:4b-5】因此我們可以說,神的意圖是婚姻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這是亞當和夏娃之間性別差異所固有的。所以,整本聖經中所有關于婚姻的例子都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我們還可一從“二人成為一體”這個說法中推斷出,性行為是限于婚姻關系�堛滿C當然,有很多經文可以証明這個解釋,在符合聖經的基督徒實踐中,同性戀沒有任何立足之地。但我要說的是,當你在讀舊約時,不但要問你自己,神在說什麼,還要問你自己,這句話背後的原則是什麼。然後再從那些原則推斷出應用。
這�埵酗@個歸正神學的人所持的比喻性應用,他們認為舊約�媕成鈳q過割禮進入舊約,信徒的嬰兒通過洗禮進入新約。這是可疑的。嬰兒洗禮,我常稱之為非信徒的一種洗禮形式,與聖經提倡的信徒的洗禮相對。因為嬰兒洗禮所固有的事實上嬰兒的信或缺乏信與他們的洗禮沒有任何關系。他們受洗,被看作是“基督徒”,不是因為他們的信,而是因為他們與“信徒”,也就是他們父母的遺傳關系。
摘譯自《威斯敏斯特大教理問答》(歸正神學)
問題165:什麼是洗禮?
答案:洗禮是新約�堛漱@個聖禮,主在新約�堜R定奉聖父、聖子、聖靈的名在水�堥�洗,作為接在他自己�堙A靠他的血緩解罪,從他的靈重生的標志和印章﹔得兒子的名分,重生到永生﹔受洗的人由此被庄嚴地接納進入可見教會,進入公開宣稱并承諾完全且只屬于主。
問題166:對誰施洗?
答案:洗禮不是施于任何可見教會之外,因此是與應許之約隔絕的陌生人,直到他們公開宣稱他們對基督的信,因此順服他,但嬰兒,要麼父母雙方,要麼其中一人公開宣稱他們對基督的信,順服他,在這方面,都屬于約的范疇,要受洗。
然而,新約�堛漪~禮總是與信基督作為先決條件聯系在一起,也就是,受洗的人的信。威斯敏斯特大教理問答165�奡ㄗ鴘漫狾陳S徵也只與新約�堥漕ヱH基督的人聯系在一起。新約�堥S有任何嬰兒受洗的例子,也從來沒有明確地說基督徒的嬰兒就自動得救,(從我的觀點來看,甚至沒有暗示過這一點。)
但在說這個問題時,歸正神學家約翰﹒加爾文過度運用了洗禮與割禮間的比喻。雖然割禮是舊約的標志,洗禮是新約的標志,但這兩個約本身是不同的。
“因此,在衡量聖事的全部力量和性質的內在奧秘方面,并無差別。剩下的差異在于外在的儀式,但這只是一個很小的因素,因為最重要的部分取決于應許和所代表的事物。因此我們得出結論,除了外在儀式上的差異之外,割禮所包含的一切都同樣適用于洗禮。”約翰﹒加爾文
因此他得出結論,因為嬰兒的信與受割禮的嬰兒與他的割禮無關,所以受洗的嬰兒的信也與他們的洗禮無關。然而加爾文沒有意識到,除了其它事情以外,新約與舊約在信這個問題上是不同的。他用來支持他的理論的經文之一是:
“耶穌說:‘讓小孩子到我這�堥荂A不要禁止他們。因為在天國的,正是這樣的人。’”【馬太福音 19:14】
但這節經文所說的與歸正神學所教的正好相反。因為這節經文并不假定這些嬰兒已經得救了。這節經文也沒有讓他們的救贖取決于他們的父母。這節經文說,如果小孩子出于他們的自由意識跟隨基督,那麼要允許他們跟隨基督。這與嬰兒洗禮沒有任何關系。還有,加爾文常常在這個問題上自相矛盾,比如他說:“因此,如果你稱洗禮為懺悔聖事,那你的說法就最恰當了,因為它是賜予那些決心悔改的人的,作為恩典的確認和保証的印記。”但他有什麼資格說按歸正神學受洗的嬰兒想要悔改?只要有哪怕一個作為嬰兒受洗的長老會若沒有悔改就否定了那一點。
除了試圖建立割禮和洗禮之間的一般類比之外,加爾文拿不出任何聖經的依據來支持他關于嬰兒洗禮的理論。那是壞理論的一個例子,可以說是一種假福音。(另見嬰兒洗禮。)
當然有很多關于人們對經文得出相互矛盾的解釋例子。但雖然孤立地看某節經文也許有很多“可能的”解釋,但查經的目的就是要找出最有可能的解釋是什麼,也就是作者心中是怎麼想的。
正如無神論者覺得神在直覺上顯然是不存在的,而基督徒覺得神在直覺上顯然是存在的,所以如我在一開始說的那樣,對一個人來說在直覺上很明顯的解釋對其他人來說在直覺上未必明顯。直覺是我們的靈的一個功能。被我們的良心引導也如此。我們通過良心和直覺從經文�堭o出應用,這些經文可能沒有把話說得那麼直白。但不好的查經往往是來自不健康的良心或不健康的直覺。健康的良心和健康的直覺取決于我們與神的聖靈的關系。經上說:“只等真理的聖靈來了,他要引導你們明白(原文作“進入”)一切的真理﹔”【約翰福音 16:13a】但聖靈這樣做是通過神的道。聖靈打開我們的思想,使我們更好地理解,使我們的直覺推斷出應用,指導我們的靈心來順服。雖然釋經可以被描繪成有具體原則的科學,但無論一個人在這門科學�堥�過多少“教育”,對一個人如何解釋聖經產生重大影響的是人與神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