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弗所書 5:25 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
特別是要幫助她勝過罪
以弗所書 5:26-27 要用水借著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
(但要體諒)
同樣,妻子對丈夫順服像徵著信徒對基督的順服
以弗所書 5:22-24 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
(即使配偶不是信徒這個原則也適用)
馬可福音 10:11-12 耶穌對他們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
注意到如果離婚本身能夠解除婚姻的話,就可以由離婚得到“單身”和“未婚”的狀況,那麼這樣的人與其它人結婚就算不得是犯奸淫了。但耶穌不是這樣教的。因為離婚後再婚是犯奸淫,所以離婚不能解除婚姻關系。
婚姻是終身的
(在摩西律法�堙A沒有關于妻子主動與丈夫離婚的條文。按照摩西律法,丈夫可以休妻,但耶穌指出這并不是神的絕對標准。這在當時之所以被容忍是因為他們的心太硬。耶穌基本上是說,上面提到的【羅馬書 7:2-3】所說的不但適用于妻子而且適用于丈夫。)
哥林多前書 7:39 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堶悸漱H。
離婚後不能與別人結婚,除非是與原來的配偶復婚
哥林多前書 7:10-11 至于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這還意味著丈夫應該保持不再結婚,這樣就有可能與原來的妻子和好。
路加福音 16:18b 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
這�婸〞漪O沒有主動要離婚,而被丈夫離棄的女人。
耶利米書 3:8,14 “背道的以色列行淫,我為這緣故給她休書休她。我看見她奸詐的妹妹猶大,還不懼怕,也去行淫。”……耶和華說:“背道的兒女啊,回來吧。因為我作你們的丈夫,”
淫念就是奸淫
馬太福音 5:28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堣w經與她犯奸淫了。
哥林多前書 7:39 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堶悸漱H。
如果已經與非基督徒結了婚,則要看他們自己是不是要離去
哥林多前書 7:12-13 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
(其意思就是要和平相處)
哥林多前書 7:15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這種婚姻不一定能成。因為就連神也離了婚。
耶利米書 3:8 “背道的以色列行淫,我為這緣故給她休書休她。我看見她奸詐的妹妹猶大,還不懼怕,也去行淫。”
我想一夫多妻的人在教會�堛漣@用之所以是有限的,是因為他們的生活方式是不夠理想的。
提摩太前書 3:2 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有節制,自守,端正,樂意接待遠人,善于教導﹔然而,這些似乎說明當時在基督徒�堣@夫多妻是被容忍的,不像對待其它更明顯的奸淫形式那樣。這與律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在摩西律法�堨ロ顝�顯的奸淫是死罪,對離婚後再婚卻沒有逞罰,雖然後來耶穌說明這與“奸淫”是一類的。
提摩太前書 3:12 執事只要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好好管理兒女和自己的家。
提多書 1:6 若有無可指責的人,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兒女也是信主的,沒有人告他們是放蕩不服約束的,就可以設立。
然而有意思的是,按照摩西律法,祭司是不能與離婚的人結婚的(見【利未記 21:7】)。所以教會的領袖基本上是在這種意義下受到特別的約束,但最好所有的基督徒都遵守這個原則。我曾聽到為那些離婚又再婚或與離婚的人結婚的教會領袖所作的辯解說他們無論如何“受到了主這樣或那樣的祝福”。但他們沒有能夠看到的是,處在這種情形下的教會領袖或其它基督徒其實是認可了這種離婚後再婚,使其它的基督徒陷在罪�堙C事實上,如果這樣的教會成員變得很受歡迎,我一點也不吃驚。因為他們犯了奸淫的再婚肯定了流行的觀點。要當心流行的觀點!與此相反,假如一個離了婚的牧師或教師出于良心的原故,基于我在上面提到的這些概念,拒絕再結婚,哪怕他們離婚是因為他們的配偶通奸。考慮一下他們的影響。通過他們的生活,這樣一個人告訴別人的是對罪的認識。不但沒有使別的基督徒陷入罪�堙A這樣的人引導他們悔改。但我懷疑這樣的人不會受到眾人的歡迎。
另見再洗禮論對離婚和再婚的看法還有對一夫多妻的人該怎麼辦的一個簡短的觀點。
如果你在神面前發誓說:“至死不分”,那麼你是不是有義務保持你的承諾?否則,你是不是因之犯了罪呢?
這就是為什麼婚姻是到死為止,而不是到離婚為止。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問題在于:這�婸〞滿妓]亂的緣故”指的究竟是什麼情形呢?
耶穌在這�堥S有詳盡地解釋這個短語,而且這個例外在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關于離婚的相應段落�堻ㄗS有提到,從這一事實我們可以得出什麼結論呢?(雖然這個例外還可見于【馬太福音 19:3-9】。)我認為,因為其意思是足夠的明顯,所以沒有必要詳細地解釋。注意到在這�堜M馬太福音第十九章�堙A門徒都沒有問他這個例外的意思是什麼。“淫亂”這個詞譯自“πορνεια”。讓我們考慮幾個可能。
1、 一個可能就是如果一個人的配偶做了淫亂的事,那麼他就可以離婚,并能再結婚。但這沒有解釋為什麼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關于離婚的段落都沒有提到這個例外,保羅的書信�堣]沒有提到這個例外。事實上在【歌林多前書 7:2】�堙A保羅沒有把淫亂當作離婚的原因,而是把它當作結婚的原因。再者,如果這的確是對這個例外的解釋,那麼其中就有幾個需要解答的問題,而對其缺乏詳細的闡述使這個解釋可疑。
比如,離婚後重新結婚的合法性單單取決于先前的離婚是不是因為淫亂的緣故所致嗎?
假如一個人因為他的妻子抱怨太多或諸如此類的荒唐原因與她離婚。也就是說,這個例外不適用。她接下來與別人結婚,并且她可責怪她的前夫,因為是他使她犯了奸淫。但如果她犯了奸淫的話,那就意味著她的第二個婚姻是非法的,而且她其實仍然是她第一個丈夫的妻子。使她犯奸淫的第一個丈夫現在就感到他可以尋求第二個婚姻了,因為這個例外已經滿足了。但盡管事實上離婚本來的原因不是奸淫,這個例外的條件是不是仍然得到滿足了呢?其中誰是“無辜”的?此後這個女人又算是什麼呢?她的第二個婚姻現在是不是合法了呢?這許多問題的出現在直覺上似乎與這句話的簡短,缺乏詳盡闡述,及別處將其略去這些事實相悖。而且,即使這個解釋是對的,也可以証明離婚本身不能解除婚姻。
2、耶穌在此會不會只是在把明顯的事說出來,來加強他在這�堜珨〞漫O?考慮他在【馬可福音 10:11,12】�堜畛羲滿G“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但如果他們是從耶穌在此所講的,其實是奸淫的婚姻關系�娷鬙X來呢?這個例外可以被解釋成,無論離婚的“原因”是什麼,這個例外所講的這個特殊情形指的是這個婚姻本身從一開始就是非法的。也就是說,他的意思是:“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合法的妻的,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因此他的意思是說,這個原則不適于從非法的婚姻�娷鬙X來的情形。那麼在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堿陘偵簳S有提到這個例外的原因可以是,因為什麼是“合法”的婚姻可以在邏輯上從這一段推斷出來,因此提到這個例外是重復的。這個解釋不需引出不必要的麻煩就能很好地理解這一段。
3、另一個可能就是他是在說摩西律法�堛漪Y件事,在耶穌給他們講話的時候,猶太人大都對此都比較了解,但外邦人卻未必清楚。有意思的是在【馬太福音 5:32】直意過來就是:“除了通奸這個字”──指的也許是聖經上的某一處。
耶穌在這�堜M【馬太福音 19:3-9】�堜珨〞澈�的也許是摩西律法,這就是為什麼這個例外不出現于【馬可福音 10:2-12】和【路加福音 16:18】,因為馬太福音特別地是寫給猶太人的,所以這個例外與他們有關,而對外邦人卻未必如此。馬太福音指的是訂了婚,但還沒有結婚的這段時間。按照摩西律法,這與【申命記 22:13-21】所說的相符。當然,按照律法,其懲罰是死刑,而不只是離婚,但猶太人一般把這解釋為懲罰的極限,而不一定是必要的懲罰。馬利亞與約瑟就是這樣一個例子。在他們訂了婚的時候,馬利亞懷了孕。
耶穌基督降生的事,記在下面:他母親馬利亞已經許配了約瑟,還沒有迎娶,馬利亞就從聖靈懷了孕。她丈夫約瑟是個義人,不愿意明明地羞辱她,想要暗暗地把她休了。【馬太福音 1:18,19】因此按照申命記第二十二章,約瑟在考慮離婚,而不是死刑。注意到雖然他們只是訂了婚,約瑟仍然被看作是丈夫。然而,如果當時在那種情況下他與她離了婚,然後再與別人結婚,那就不算是奸淫。但如果他與她完了婚,然後離婚,并且再去與另外的人結婚,那麼在耶穌看來,那就是奸淫了。
這個觀點的弱點就是它看上去太狹窄了,而且不到點子上,因為它說的是訂婚,而不是公認的完婚。但也許那正是為什麼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沒有提到這個例外的原因。但這個觀點的另一個問題就是它意味著若不是因為淫亂的緣故,訂了婚就不能反悔。但也許那正是耶穌的立場,這種訂婚應該像婚誓一樣被看作是不能反悔的,但可以理解,若因淫亂的緣故,婚就可以不結。這就把訂婚歸在特殊的情形和一類�堙A這也許可以解釋為什麼這是一個例外,而且因為是一個次要的例外,別的地方就沒有提到。
再者,外邦人的文化�媮鷁M也有訂婚,但猶太人的訂婚也許更為嚴肅。在我看來,這當然比現代西方文化�堛滿妣q婚”要嚴肅的多。因此,這就解釋了為什麼這個例外只出現在馬太福音�堙A而沒有出現在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堙A後面這兩個福音書是更面向外邦人的。
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耶穌為什麼在這�婸”麭璅酋O?再重復一下:“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 因為如果你正確地應用他所說的,結果就會有很多離了婚的人就必須保持單身。)
“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什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
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并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
門徒對耶穌說:“人和妻子既是這樣,倒不如不娶。”
耶穌說:“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因為有生來是閹人,也有被人閹的,并有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
耶穌首先對整個離婚的概念提出質疑。他沒有說某些類的離婚是合法的。從邏輯上說,法利賽人把這看作是對摩西律法的質疑,因為摩西律法�埵傢鬗_離婚的特別條款。然後耶穌宣告摩西律法�堣妝狴H有這條關于離婚的特別條款是因為神決定在一定程度上容忍硬了心犯罪行奸淫的猶太人而加進去的。因為如果他把律法制定得太嚴格,比如說像馬太福音第五章天國八福�堜狺洉M出的那樣,人們由于罪性如此之重,將無法承受。但現在耶穌顯示出律法背後的靈。因此他把所有(從合法婚姻�堙^的離婚歸于非法。這個解釋也被門徒對耶穌在這�堛滷訄V感到的震驚和驚訝所肯定,就像很多基督徒今天也許會對這個解釋感到震驚和驚訝一樣。耶穌向他們表示他們沒有誤解他的意思。
在把這些應用到基督徒�堮氶A讓我們也遵從律法的靈。因為神在律法之下容忍的,雖然那是有罪的,是由于人的心硬,我們也應該容忍。但要明白在律法之下祭司不能與離了婚的人結婚,因此在提摩太前書和提多書�埵章黿郱|任命權威的要求,他們不能是搞一夫多妻的人,無論是平行的還是序列的。
﹝插入的概念──以給其它人的命令與給童身的人的忠告作對比﹞28 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指童身男子﹞
27 你有妻子纏著呢? ﹝對已婚的人的命令﹞
就不要求脫離﹔(參見【哥林多前書 7:10-11】)
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對離婚的人的命令﹞
就不要求妻子。(參見【哥林多前書 7:10-11】)
然而這等人﹝這�塈た黎戭O陽性,但指的也許是無論男女﹞這是一個解釋有賴于翻譯的一個例子。比如新國際本(NIV)是這樣翻譯【哥林多前書 7:27-28】的:
肉身必受苦難,我卻愿意你們免這苦難。 【歌林多前書 7:25-28】
還有,如果第二十八節�堛滿壯A”指的是離婚的人,那麼他就自相矛盾了,因為他已經說過:
“至于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
(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
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
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歌林多前書 7:10,11】
而且耶穌已經在福音書�塈滼o件事說得很明白,如我在前面提到的。因此,保羅只是說,他勸童身的人保持單身,但如果結婚也可以。他們如果結婚并不犯罪。然而,與此相反,對離了婚的人卻不是這樣。
因此,當我看到有些離婚的基督徒把保羅在第二十七節插入的意思看作是對離婚後再婚的肯定時,覺得很奇怪,因為這與他的意思正好相反。
【哥林多前書 7:25-28】意譯:
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
但我既蒙主憐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
因現今的迫切需要(因基督即將回來而看到傳福音的迫切需要)
據我看來,童身的人最好保持單身。
然而,如主所命令的,
如果你已經結了婚,就不能主動尋求離婚。
如果你離了婚,就不能再娶妻。
(然而你可以與你的前妻復婚,如我在第十一節�堜珒ㄗ鴘滿C)
從另一方面講,如果你是童身男子,你娶妻不是犯罪,處女嫁人也不是犯罪。
與離婚的人不同,你有自由結婚。
然而,你將因此面臨諸多苦難,我想讓你免受這些苦。
對這一節:“你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妻子。”,考慮到他是在說童身的人,其另一個意思可能是:“如果你是一個童身的人已經訂了婚呢?那麼不要因為你成了基督徒而尋求離婚。如果你是一個童身的男子已經離了婚呢?我勸你不要另外求妻,但如果你那樣做并不犯罪。”因為他還是童身,雖然訂了婚,但尚未完婚,所以離婚就解除了婚約,因為婚姻還沒有真正地形成。雖然這個解釋更貼近他論述的思路,而且不與聖經的神學相悖,但對理解第34節卻有問題:“婦人和處女也有分別。”,假如我們把第27節理解成說的是訂了婚的童身妻子和丈夫。如果那是他想說的,那麼在這�堨L會說: “結了婚的女子和沒有結婚的女子也有分別” ,而不是與處女作對比。因此我要說這是一個不大可能的解釋。
這�塈漼M定權交給不信的。信徒不需要因為其配偶不是信徒而決定是不是要從這個婚姻�堨X來。我猜想他提到這件事的原因與今天的一樣,有很多基督徒與他們的非基督徒配偶離婚的唯一原因就是他們的配偶是非基督徒。主教導我們婚姻的床是聖潔的,無論配偶是不是基督徒。否則這種婚姻就因為其中的一方是非基督徒而成為非法的,那麼離婚不但是可以的而且是必須的。那麼這種婚姻在其中一方成為基督徒時就無效!有些人以此為基礎離了婚又重新結婚(也就是重新與一個基督徒結婚)。他們抱怨說那些持有像這個查經這種信念的人是在論斷他們,然而卻看不到他們其實是在論斷所有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的合法婚姻。雖然他們抱怨這種查經會帶來分爭,導致這種再婚�堛漸椄煄A然而他們非法的離婚又再婚卻會誘惑基督徒尋求與他們合法的非基督徒配偶離婚。他們會把輕蔑地把他們的配偶稱為“迦南人”,用尼希米記和以斯拉記�堛熙兢`來為他們的離婚并再婚辯護。我在後面將分析這兩本書中有關的章節。但他們這樣做其實是在貶低每一個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的婚姻。
繼續這一段,關于什麼才是愿意相安地住在一起。比方說,我不認為肉身的虐待可以歸于此例。但也不能指望他們行事就像神的兒女一樣。因此信徒必須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他們的罪性,超過基督徒之間的婚姻所應有的。
第15節說到不必“拘束”。但不必“拘束”什麼呢?這個拘束就是與一個不愿相安地同住的非基督徒住在一起的情形。在那種情形下分開是可以的。基督徒在分開之後有保持單身或將來與他們的配偶和好的自由。
但“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路加福音 16:18】第一次婚姻在神的眼�堿O聖潔的,無論配偶是不是基督徒。
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有人提出這�堙夾S有嫁娶的”指的是離了婚的人,給他們重新結婚的自由。他們進一步聲稱這種解釋被接下來的兩節所肯定:“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歌林多前書 7:10b-11a】因為有些英文譯把“不可再嫁”翻譯成“must remain unmarried”,而第8節�堙夾S有嫁娶的”也被譯成“unmarried”。但事實上這種解釋是講不通的,原因有下面三個,。
首先注意到在第11節�堜�確地說,離了婚的女人不可再嫁,這與離了婚的人可以再婚這個說法是矛盾的。再者,這不符合保羅的論証的思路。保羅在此是在給不同類別的人下命令:
類別 男人 女人 第8-9節 配偶死了 “沒有嫁娶的”
(鰥夫)寡婦 第10-11節 已婚的正在考慮離婚 妻子 丈夫 第12-17節 已婚,配偶是非基督徒 弟兄有不信的妻子 妻子有不信的丈夫 第25-28節 童身的人 你(陽性)若娶妻,
并不是犯罪處女(陰性)若出嫁,
也不是犯罪在每一種情形�堨L都是即提到男也提到女。在第8-9節�堣k性是“寡婦”,而男性是“沒有嫁娶的”(這�埵b希臘文�堿O陽性)──也就是說,鰥夫。因為在希臘文�堥S有一個用來明確地說鰥夫的詞。
“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証。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愿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瑪拉基書 2:14-16】還有,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堙A關于與不信的人的婚姻,保羅肯定了這種婚姻在神的眼�堿O合法的,并勸夫妻不要分開,如果他們能夠和睦地住在一起。
這只是說按照摩西律法,如果離婚的女人與別人結了婚,那麼即使她們與第二個丈夫離了婚,也不能回去與前夫結婚。
1、 但注意到神是如何通過先知耶利米將這條律法應用到他的離婚狀態的: “有話說,人若休妻,妻離他而去,作了別人的妻,前夫豈能再收回她來?若收回她來,那地豈不是大大玷污了嗎?但你和許多親愛的行邪淫,還可以歸向我。這是耶和華說的。” 【耶利米書 3:1】因此神把離婚後與另一個男人結婚看作是非法的,是一種形式的賣淫,的確,他暗示以色列所做的更糟糕,他們作為一個妓女與眾多的情人住在一起。神正是因為那個原因,與以色列離婚。“背道的以色列行淫,我為這緣故給她休書休她。”【耶利米書 3:8a】
按照字面應用摩西律法,神當然不能再與以色列結婚。但注意到幾節之後在第14節�婸﹛G“耶和華說:‘背道的兒女啊,回來吧。因為我作你們的丈夫,’”【耶利米書 3:14】
這�堹姦鷁M離了婚,但他說他仍然把他自己看作是與他們結了婚的丈夫。盡管他們的行為比申命記第二十四章�堜珨〞漣鬎Y重,他仍然敦促他們與他重新和好,并且不把他與以色列的婚姻看作是已經被解除了。
基督徒因該同樣去做。
但即然是這樣的話,為什麼要把那條律法給摩西呢?與前夫和好為什麼會玷污呢?這條律法表明如果她沒有與另一個男人結婚,她應該可以與她的前夫和好,而不至使地被玷污。她與另一個男人結婚是對第一個丈夫犯的通奸罪。耶穌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負他的妻子﹔”【馬可福音 10:11】而在這�堙A妻子與另外一個人結婚,因此對第一個丈夫犯了通奸罪。
神對申命記第二十四章�堛熙o一節的應用是:如果丈夫們把通奸而不悔改的妻子接回來,就會敗壞社會。注意到他在【耶利米書 3:14】�堛滬n求是悔改。還注意到他在【耶利米書 3:1】�堛瑰野庢t示她們不是抱著悔改的態度回來,而是隨意地,似乎她們沒有做錯任何事。在別處,他也對這種態度發出警告說:“你們偷盜,殺害,奸淫,起假誓,向巴力燒香,并隨從素不認識的別神,且來到這稱為我名下的殿,在我面前敬拜。又說,我們可以自由了。你們這樣的舉動是要行那些可憎的事嗎?” 【耶利米書 7:9-10】
那麼基督徒如何將此付之應用呢?比如一基督徒不應該考慮與他的前妻“重新和好”,如果她與另外的人結了婚又與那個人離了婚,但她不悔改,不承認她與別人結婚是通奸的行為。但根據神在【耶利米書 3:1】所顯示的關于這種玷污的性質,我不認為律法的靈在這樣講的時候是沒有例外的。當然猶太人在律法的文字之下,而基督徒是在律法的靈之下。因此對我們來說重要的是要明白神的意圖。因為文字不總是適用的。這條律法的靈與【哥林多前書 5:11-12】關于斷絕與搞淫亂的基督徒的交往類似。
2、 再注意到現在耶穌將此更明確地顯示出來,也就是說,這些第二次婚姻不是合法的婚姻。盡管他們也舉行了儀式,發了同樣的誓,并領到了結婚証,耶穌顯示出這不是一個合法的婚姻,而是一個通奸的關系。因此這就像何西阿的情形一樣,神看見他本身處在這種情形中,并讓何西阿演出來,最後神指示何西阿說:“你再去愛一個淫婦,就是她情人所愛的,好像以色列人。雖然偏向別神,喜愛葡萄餅,耶和華還是愛他們。”【何西阿書 3:1b】他把她從奴役中贖出來,并對她說:“你當多日為我獨居,不可行淫,不可歸別人為妻,我向你也必這樣。”【何西阿書 3:3】這像徵著以色列在受到懲罰之後的悔改。那麼神是不是違反了申命記第二十四章的這條律法呢?他其實是更進一步地滿足了這條律法的靈。
3、 【哥林多前書 7:11-12】只認可對離了婚的人的兩個選擇,那就是要麼保持單身,要麼與原來的配偶復婚。因為與另外的人結婚是奸淫的關系。即使已經建立了這種奸淫關系,如果原來的配偶悔改了,也必須允許重新和好。從上下文看,“和好”指的是與原來的配偶復婚,因為它被用來與“不可再嫁”作對比。不允許這樣的和好就是認為原來的配偶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過。
事實上申命記�堛熙o個律法條文是對不可饒恕的罪的一個比喻。也就是說,與神離婚,而與其它的神結婚。這是一個依托的改變,不只是與另外的神有曖昧關系。它是最後的和心甘情愿的決定。然而正如律法中的大部分條文一樣,這也只是以與第二個丈夫的婚姻像徵性地演出來,然而耶穌取消了關于限制飲食的律法條文,就如真光的照耀,影子就消失一樣,耶穌也取消了關于離婚和復婚的律法。
這是今天福音派�堣@個常見的錯誤概念。兩口子發現他們的婚姻因為是在離婚後另外結成所以是犯了奸淫,但只要在神面前承認這個事實,就使他們的“婚姻”合法話了。果真如此嗎?試想約翰福音第八章�堥滬茼b行淫時被捉的女人。耶穌饒恕了她的罪,對她說從此不要再犯罪了。你認為他的意思是因為他饒恕了她,她就應該覺得可以肆意地去行淫嗎?或者她不應該再覺得她行淫是有罪的了嗎?如果一個人只要承認他與另一個人的關系是奸淫,那麼他就可以自由地行淫,或者不再把他們奸淫的行為看作是有罪的嗎?當然不能!饒恕包含著悔改,悔改包含著行為的改變,在這種情形�堻o使得與原來的配偶和好成為可能。
人們編出一些希奇古怪的神學觀點來為這樣的問題辯護。有人,像撈稻草一樣,把這個情形比作約書亞記第九章�堨H色列人與希未人立約,以色列人不應該這樣做,但神還是承認了那個約。但即使你作那個比喻,與希未人立的約并不廢除他們與神先前立的約。更恰當的比喻應該是與只在名義上是基督徒的人結婚的合法性,而不是離婚後又與其它人結婚。解除婚姻的是死,而不是離婚,正像保羅在羅馬書第七章�堳�出的那樣:
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于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于別人,也不是淫婦。【羅馬書 7:1-3】
那麼我應該把那些在她們原來的丈夫仍活著的時候與其它人結婚的女人稱作什麼呢?我稱她們為淫婦。
有些人認為與某人發生性關系就自動地使這人與那個人有婚姻關系。他們引用哥林多前書�堛漱@節:“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嗎?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哥林多前書 6:16】這一節引用了:“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世紀 2:24】這一節還常在說到婚姻時被引用,比如:
“并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 【馬太福音 19:5】因此他們下結論說,雖然【哥林多前書 6:16】說的是與娼妓發生性關系,在神的眼�媮椄O形成了一個婚姻,因為“二人要成為一體”。然而,他們沒有能夠看到【創世紀 2:24】�堜珨〞漣峖迂B姻的條件。因為這一節有兩部分: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 【馬可福音 10:8-7】
“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以弗所書 5:31】
1、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
2、 二人成為一體。
但單單是性關系只滿足其中一部分。因此只有性關系本身不能形成婚姻。
這一節的第一部分說的是離開和分開。這不是從男女亂交中反應出的態度。其中含有承諾和公開的承認。由于【創世紀 2:24】是聖經�堭B姻的模式,因此,如以弗所書第五章所指出的那樣,反映出基督與教會間的關系。
以弗所書 5:31-32 “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是極大的奧秘,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
婚禮和婚宴不只是文化的事,雖然在這些事�埵酗憭う漲]素。耶穌常在他的寓言�婸”麇B宴,甚至說到神將舉行的婚宴,我們發現這後來在啟示錄�奡ㄗ魽C“‘我們要歡喜快樂,將榮耀歸給他﹔因為羔羊婚娶的時候到了,新婦也自己預備好了。就蒙恩得穿光明潔白的細麻衣。’(這細麻衣就是聖徒所行的義。)天使吩咐我說:‘你要寫上:凡被請赴羔羊之婚筵的有福了。’又對我說:‘這是神真實的話。’” 【啟示錄 19:7-9】
公開承認婚姻關系的建立與我們在聖經�堜珙搢ㄙ滷B姻模式是一致的,因此是在神的眼�婼l結婚姻所必須的。有意思的是全世界各個文化和所有有記載的歷史中,甚至那些對聖經一無所知的,都接受單靠性關系不能締結婚姻這個觀念。
我們還注意到:“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媢J見她,與她行淫,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堳o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申命記 22:23-25】如果“許配人”沒有什麼意義的話,那麼這�堛滷j奸就構成了婚姻。因此,不只是性關系,許配對于締結婚姻也是有意義的。甚至考慮這個情形:“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申命記 22:28-29】注意這�婸‘L“要娶她為妻”,而不是說他“已經娶她為妻”。在他與她發生性關系之後,他并沒有被看作是已經與她締結了婚姻。而他必須經過一個婚禮儀式才算與她結了婚。
我還要引用約翰福音第四章�堛漕滬茪姻銂滌�人。耶穌對她說:“你已經有五個丈夫,你現在有的并不是你的丈夫。你這話是真的。”【約翰福音 4:18】耶穌的意思是說她與那個男人在一起,沒有與他發生性關系嗎?也許有那個可能,但我不太相信。注意到他用相似的方式說她“有”那個男人和她“有”前面的五個丈夫,暗示她與那個男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如果是那樣的話,耶穌就是在說性關系并不締結婚姻。因為這�埵陪茪k人與男人有性關系,但耶穌說他不承認那個男人是她的丈夫。的確,就連這個女人自己也承認這種婚前的性關系沒有締結婚姻。
這也否認了同居就締結了婚姻這個流行的觀點。從上述所有這些看來,這個概念也否認了人可以公開否認,卻密秘地結婚這個觀點。“人要離開父母”這句話意味著婚姻是一件公開的事,由婚禮或婚宴來實現。
分析這件事的另一個方法就是認識到如果性關系本身就能締結婚姻,那麼就沒有婚前淫亂或奸淫一說。因為這些性關系是在與合法的婚姻這個前題對比之下定義的。比方說,與自己的合法配偶發生性關系怎麼能算是有罪的呢?
如經上所記:“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各書 4:17】下面這些只適于那些同意我對婚姻、離婚和通奸的觀點是符合聖經,但只需要明確地說出其應用的人。
因為離婚不解除婚姻,一個離了婚的人應該明白,在神的眼�堙A他們仍然在與他們“以前的配偶”的婚姻�堙A只要那個配偶還活著,這樣就給他們重新和好留下餘地。
如果他們“以前的配偶”與別人結了婚又怎麼樣呢?“以前的配偶”那樣做是犯奸淫,因此那個新的婚姻是通奸,只是名義上的“婚姻”。還有,奸淫是可以饒恕的,不應該被看作是不可原諒的。如果那個配偶悔改,應該允許他們與先前的配偶復婚。(【何西阿書 3:1】,【耶利米書 3:8】,【以賽亞書 54:6】,【哥林多前書 7:11】)
如果一個人從未結過婚,娶了一個離了婚的女人為妻,而這個女人的前夫仍然活著,他該怎麼辦?他們犯了奸淫,因此個婚姻是非法的。如果他們悔改,這個男人可以自由地另外娶一個妻子,但這個女人要麼不結婚,要麼與她合法的配偶復婚。(【哥林多前書 7:11】)
如果一對夫婦認識到他們的婚姻其實是奸淫,但他們在一起已經生了孩子,他們改怎麼辦?他們離開會不會“傷害”他們的孩子呢?想一想如果他們不離開對孩子造成的傷害!以你們的榜樣,你已經教了他們犯奸淫。如果不采取行動,就是在告訴他們有意識地生活在罪中是可以的。你還因此教他們假冒為善。還有,離開這種情形符合馬太福音第十九章�婸”鴘漕狴~。
如果一個基督徒已經合法地與一個非基督徒結了婚,他們的得救狀態的差異是不是使得這個婚姻非法呢?當然不。“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丈夫”原文作“弟兄”)。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哥林多前書 7:14】(但非法的婚姻就產生不潔淨的兒女。)
因為與一個合法的配偶“離婚”其實只是分開而已,那麼除了淫亂的緣故之外,還有其它合法的理由分開嗎?根據【哥林多前書 5:11-12】,這要看你的配偶是不是稱自己是“基督徒”。如果他們自稱是“基督徒”,“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哥林多前書 5:11】當然保羅指的是明目張膽的生活方式,就如哥林多前書第五、六章�堛瑰野峇@樣。如果你的“基督徒”配偶公然地以這其中的一類或多類生活方式生活,你該怎麼辦呢?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與他們吃飯更一般地是指基督徒的同伴關系。)這種情況必須要分離。這不是可有可無的。然而,根據【哥林多前書 5:12】,如果你的配偶沒有把自己稱為基督徒,那麼也許不必分離。讓我在此更清楚地說一下這個區別不是這個人“真是什麼”,一個人究竟真是由神生的,或你是否認為他們“真是基督徒”,而是說他們是如何稱呼自己的。
婚前性關系本身是否締結婚姻?否。無論是婚前性關系還是奸淫在神的眼�堻ㄓㄞ鉠l結或解除婚姻。
成為基督徒是否消除離婚的狀況,或解除了原來的婚姻?如果一個人與一個非基督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在他成為基督徒之後,他們的婚姻仍然是合法的。如果一個人在沒有成為基督徒之前離了婚,那麼在他成了基督徒之後他仍然是離了婚的,因而受到同樣的限制。
首先說一下翻譯的問題,希臘原文�堥銋磛S有“誰能領受”中的這個“能”字,這個字也許是根據上下文的意思得來的。還有,“接受”直譯過來就是有空間來容納某樣事。因此,關于這話,應該說:
“不是每個人都有空間容得下這話……能夠為之騰出空間的應該騰出空間來領受這話”(翻譯的人自己也許還沒有為這樣的譯法“騰出空間”來。)
我們注意到保羅為這個概念騰出了空間,他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婸﹛G“我愿意眾人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哥林多前書 7:7-8】還有,“我愿你們無所挂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挂慮,想怎樣叫主喜悅﹔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挂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哥林多前書 7:32-33】
但為什麼很多人不為這個概念騰出空間呢?馬可福音說:“就有許多人聚集,甚至連門前都沒有空地,”【馬可福音 2:2a】這�堙妒臟a”與馬太福音第十九章�堛滿宏漼�”譯自同一個希臘詞。有些人沒有空間,因為他們的空間已經被其它的東西填滿了。
“我知道你們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你們卻想要殺我,因為你們心�堮e不下我的道。”【約翰福音 8:37】這�堙妙e不下”也是譯自同一個希臘詞。在這�堙A他們沒有空間容下道是因為他們不屬基督。或者,這也可能是屬靈的成熟的問題,如保羅所寫,雖然是關于另一個主題:“所以我們中間凡是完全人,總要存這樣的心。若在什麼事上存別樣的心,神也必以此指示你們。” 【腓立比書 3:15】
如何知道他們有沒有單身的“恩賜”?
1、一個人也許會自然地不愿結婚。 我認為對于那些從合法的婚姻�娷鬙X來的人屬于第二種情形。他們的境況決定了他們要保持單身──在他們的配偶的有生之年。這也許不是他們的選擇,但就如耶穌所說:“也有被人閹的”
當然,不是每個人都有空間來接受這個觀點。
2、或著一個人所處的境況決定了他的單身。
3、或著一個人自愿地選擇單身,就如【哥林多前書 7:32-35】所說的那樣,為了專心事奉神,不被婚姻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