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经学是查经解释圣经的科学和方法。释经学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就是要根据神的品德来解释圣经。如果某个解释与神的品德相悖,那个解释就是错的。解释圣经的第二个原理就是圣经说得清楚,明确,全面的优先与以推断或边缘段落或只以几节经文为基础得出的解释。当然,我们对神的品德的认识是由圣经显示出来的,因此需要某些解释。但贯穿整本书,神清楚,明确,很全面地在显示了他的品德。因此,若要把神的品德搞错需要做出很多努力来误读圣经。但很多人的确做到了。
对于解释也许不清楚或直觉上不明显的地方,当可能有歧义或看上去自相矛盾时,释经就尤需发挥作用。当对一段文字有多个可能的解释时,我们应该运用什么原则来决定哪一个是正确的解释呢?因为这个原因,我想最好用例子来讲解。比如经上说:“神既是公义的”【帖撒罗尼迦后书 1:6a】因此任何解释若提议神将罪责归咎于无辜的人或让人为其他人的罪或他们无法控制的事担待罪责,那就不是符合圣经的解释。
关于查经的一个现象就是,对你也许很明白的事,对另外某个人却不明白。例如祭偶像之物。在这种情形下,甚至受过良好教育的神学家都频频诉诸这样的腔调:“你一定是个白痴才会不像我一样看这个问题。”或者更严重的甚至指控其为“异端”,或诸如此类,笼罩在宗教术语中的指控。(见加尔文的辩论方式。)但现实是,这样一个反应往往是因为这个人不知道除此之外该如何捍卫他的解释。事实上,人们常常在辩论中把“清楚的”这个词用在其实并不清楚的事上。在辩论中不要用“清楚的”这个词,除非每个人都同意那个论点事实上是清楚的,而不是只有你觉得清楚。
每个人在解释圣经时都会用到一些原则,尽管他们也许不能用言语表达出那些原则。有哪些原则呢?
一个坏的原则被称作肆意诠释,意思基本上就是把意思读进圣经里,而不是从圣经里把意思读出来。这样一个人试图解释圣经来证明他所选择的生活方式的合理性,而不是从圣经得出该如何生活。这样一个人在解释某个段落时往往抱着“我怎么才能绕过这里所说的”一类的态度,而不是做出诚实的努力来推断出作者其实是怎么想的。
常常与肆意诠释结合使用的是把圣经段落过度寓言化。这是让圣经说随便你想让它说的任何话的方法之一。这特别被用在讲历史事件的地方。虽然一个人也许声称他的结论或应用是基于圣经的,然而却与圣经实际的意义可能没有什么相关性。
而另一个极端是太看重字面意思。例如:“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来丢掉。”【马太福音 5:29】听说有的人真的那么做了。有时,按字面上解释并不是正确的解释。有时,圣经使用修辞手法,诗意的言语形式,比如夸张,把观点表达出来。在这种情形里,按字面解释就不是作者的本意。
与此相反,语法历史释经法是一个值得遵循的良好原则。这基本上就使按照圣经的写法来解读圣经,利用基于句法、语境解读、一致性、可能的语义,可能与极有可能的解读。目的是尝试基于作者所说的理解他的意思。在这些文本中,圣经被视为代表了真实的历史,采用了人们在描述历史事件时通常会使用的修辞手法。但人们也普遍认为,从真实的历史事件中往往旨在引申出来寓言式的关联。
例如:“因为律法上记着,亚伯拉罕有两个儿子,一个是使女生的,一个是自主之妇人生的。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着血气生的;那自主之妇人所生的,是凭着应许生的。这都是比方,那两个妇人,就是两约。一约是出于西乃山,生子为奴,乃是夏甲。这夏甲二字是指着亚拉伯的西乃山,与现在的耶路撒冷同类,因耶路撒冷和她的儿女都是为奴的。”【加拉太书 4:22-25】
在应用相关段落时,不要以一种“那是当时,这是现在”的观点,那种观点常被用来消除任何使人们感到不自在的对圣经的应用,与此相反,我们要寻找“因为”从句,看一看经文里本身的解释。结合一个具体的命令或应用,作者往往给出一个解释,与“那是当时,这是现在”的解经法不一致。换句话说,圣经有时告诉我们它为什么说它所说的,这不应该被忽视。
例子:“女人要沉静学道,一味地顺服。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她辖管男人,只要沉静。因为先造的是亚当,后造的是夏娃;且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提摩太前书 2:11-14】
为什么保罗不许女人担任这样一个职位呢?有些人说那是因为当时的文化,却忽略了“因为”语句。是因为创造的顺序和堕落的顺序,这在律法之中。这与圣经里的其他地方所说的一致吗?注意到:“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像在圣徒的众教会一样。因为不准她们说话,她们总要顺服,正如律法所说的。”【哥林多前书 14:34】律法在哪里说的?提摩太前书所引用的表明那可以从创世纪推断出来,创世纪是摩西律法的第一本书。根据圣经所说的,我们可以用逻辑推断出其意义。
在【哥林多前书 14:34】的这个例子里,保罗使用了“正如律法所说的”这个短语,但律法并未明确作出此类表述。所以在使用这样一个短语时,其意思可以是“律法意味着”。还有,通过观察其它经文,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的意思常常是“大意是说”和“意味着”。比较几本福音书里所引用的耶稣说的话。虽然可以说耶稣也许在多个情形下重复了他自己,但即使我们在几本福音书读到的是同一件事,福音书的作者似乎在引用耶稣时也略有不同,并非逐字相同。大多数引用耶稣的话应被理解为“他(大意是)说……”或“他基本上是说……”
回到【提摩太前书 2:11-14】所引用的经文,我来举一个运用逻辑推理使我们避免错误解读的例子。福音派女权主义对这段经文的一个很流行的错误解释就是提出只要女人有在她之上的男性权威,女人就可以被任命担任这样的职位。但为什么保罗不任命女人担任这样的职位?因为他就是她们之上的权威。从逻辑上就可以推断出保罗断然拒绝了这种“伞形理论”。不是基于文化或能力或诸如此类的,而是基于神在创世纪里显明的性别关系,女人担任辖管男人的职位是不合宜的。
我想,现在许多人处于那种“我们如何才能绕过圣经所说的”的心态。鉴于女权主义文化往往在很多基督徒中占据主导地位,我有意选择这段经文以引发这种反应。错误的释经法常常源自于一种“我们如何才能绕过圣经所说的”的心态。迎合大众口味的神学往往与符合圣经的神学相冲突。
这里是一个运用可能与极有可能的解经法来解释一节“模糊”经文的例子。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马可福音 10:11b-12】
虽然这节经文对我来说足够清楚,但我惊讶地发现有多个神学家基于“και”一词的意思,持有不同的解释。(“και”直译过来就是“和”,这个词原文里在“休妻”与“另娶”之间,《和合本》没有把这个词翻译出来。)那么,“和”在这里的意思是什么呢?有些人认为“和”在这里的意思是“或”,列举一个人犯奸淫的多种不同方式。这样一来,“凡休妻或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就与“凡休妻和另娶的,就是犯奸淫”意思相同。另一种解释认为这里“和”这个词被用作逻辑“和”,就如(如果(A和B)则C)(也就是计算机程序里的“&&”。)那么一个人只有即休妻又另娶才犯奸淫。
这样我们就有两个解释。我们是不是就此打住呢?当然不是。我们必须弄清楚哪个解释更有可能。首先我们注意到休妻与另娶并非毫无关联。一个人要另娶,他逻辑上必须先从之前的婚姻里离出来。离婚先于另娶。还有在耶稣的陈述里,“休妻”也先于“另娶”。至此,这支持“και”在这里是逻辑“和”的解释。还有,如果耶稣的意思是“或”的话,为什么他不说“或”,消除歧义呢?希腊文的“και”从来没有被翻译成“或”。事实上在希腊文里有一个专门词“ειτε”用在“是A还是B”或“如果A或如果B”的情形,比如【哥林多后书 1:6】。但没有用在这里。为什么?所以我们看到,如果耶稣要表达另外的意思的话,他可以用不同的说法这个事实也支持逻辑“和”的解释。另外就是与圣经里其它有关婚姻的地方一致的问题。“犯奸淫”通常被理解为涉及与合法配偶之外的人的性行为。但如果我们把马可解释为他的意思是离婚之后没有另娶的人也犯了奸淫,尽管他并未与别人发生性关系。这样一个解释与圣经的其他部分几乎没有任何一致性。所以这样一个解释虽然在语法上有可能,但却极不可能。
我们从这些经文还能学到什么呢?离婚能解除婚姻吗?离婚的人对他们先前的配偶是否仍有责任呢?如果离婚就解除了婚姻,那么为什么与其他人再婚就是犯奸淫呢?合逻辑的推断就是离婚并不能解除婚姻。(见婚姻、离婚与通奸。)
现再让我们看一个曾受众人欢迎的神学的例子,归正神学。虽然我可以讨论婴儿洗礼的问题,但我想说说更基本的问题,原罪。我想讨论的是,究竟亚当的罪责是不是归咎到了所有人。神是不是让人为他们没有控制的事负责,也就是说,我们是不是要为其他某个人在我们出生的几千年以前做的事负责。
基督徒在这个问题上有分歧。那些有奥古斯丁-加尔文背景的人(也就是天主教和那些属归正神学的人)认为亚当的罪责背归咎到我们,而很多阿民念、各种福音派、西正教或东正教的人则相信虽然我们受亚当的罪的影响,但亚当的罪责并没有被归咎到我们。
关于这个问题,圣经说的什么呢?首先,圣经有没有明确地说什么?虽然新约有几次提到亚当,但与这个问题有关的只有【哥林多前书 15:22】和【罗马书 5:12-21】。让我们先看看:“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哥林多前书 15:22】哥林多前书第十五章的上下文是说肉身的死和复活。我们注意到这里没有提到罪或罪责。这里基本上就是说人要死,但基督徒将从死里复活。因为从这一节得不出什么明确关于这个问题的东西,最好读罗马书的那一段,我对那一段做了释经分析,可见于【罗马书 5:12-21】查经。但我们仍然存在一些模糊之处。有些人读这一段,得出罪责被归咎的结论,而有些人,比如我本人,则不同意这样的解释,即使在对语法进行彻底分析之后。
然而,当考虑每种解释的含意是什么,而这些含意是否与圣经的其它地方一致时,就可以提出更有力的论点。我也把这样的论点包含在那个查经里。因为如果神让人为他们没有控制的事负责,那如何与神在圣经里说他的公义性质一致?根本不是这样。虽然我还可以继续往下说,供那些纸上谈兵的神学家们消遣。有些人会说,我们基本上是亚当的一部分,所以我们实际上参与了他的罪。但神说: “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申命记 24:16】如果我们因我们自己的罪,而不是因为我们父母的罪,被认定有罪,那么,我们不因亚当的罪被认定有罪就似乎就一致了。所以,归咎罪责的解释内部的一致性存在问题。所以,虽然完全基于罗马书的这一段推断出这样一个解释也许在语法上是可能的,但若考虑到圣经在其它地方所说的,则不太可能。
让我们接着看另外一节模糊的经文,一节与女权主义神学有关的经文,也就是:“又当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顺服。”【以弗所书 5:21】有些人坚持认为这节提倡一种相互的、平等的顺服方式,这种想法就是每个人都顺服其他人,这包括丈夫顺服他们的妻子,父母顺服他们的儿女。其他像我这样的人把这节经理解成“Submitting yourselves one to another”,正如《钦定译本》翻译的那样,意思大致是“一个要顺服另一个”,其中“另一个”指的是合法的权威。哪一种是正确的解释呢?在这种情况下,语法本身并不能帮助解决这种歧义。但我们需要考虑其它三件事,那就是这节经文里词的意思、上下文、关联或与圣经其它部分的一致性。
首先,“顺服”一词只用在有一位公认的权威的关系里。但问题是,每个人是不是都要认为其他每个人都是他们的合法权威。所以,让我们继续看一看上下文是否指定不同的权威,还是表明每个人都应被看作是合法权威。
第22节接着说:“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以弗所书 5:22】经上有没有接着说:“你们作丈夫的,当顺服自己的妻子”?没有,经上没有说。经上接着说:“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当然的。”【以弗所书 6:1】经上有没有接着说:“你们作父母的,要听从儿女”?没有,经上没有说。还有,经上接着说:“你们作仆人的,要惧怕战兢,用诚实的心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好像听从基督一般。”【以弗所书 6:5】经上有没有接着说:“你们作主人的,要听从你们的仆人”?没有,经上没有说。所以,上下文不支持“彼此顺服”的概念。
那么,这与圣经其它部分,特别是新约命令有何关联?比如,没有任何地方肯定丈夫要顺服妻子。事实上这与前面对【提摩太前书 2:11-14】的分析相悖。又注意到比如【歌罗西书 3:18-22】
18 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这在主里面是相宜的。
19 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不可苦待她们。
20 你们作儿女的,要凡事听从父母,因为这是主所喜悦的。
21 你们作父亲的,不要惹儿女的气,恐怕他们失了志气。
22 你们作仆人的,要凡事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不要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讨人喜欢的,总要存心诚实敬畏主。
从来没有说“妻子”、“儿女”、“仆人”有在“丈夫”、“父母”、“主人”之上的权威。旧约是怎么说的呢?以赛亚谈到了以色列令人羞耻的现状:“至于我的百姓,孩童欺压他们,妇女辖管他们。我的百姓啊,引导你的使你走错,并毁坏你所行的道路。” 【以赛亚书 3:12】
所以,虽然单从【以弗所书 5:21】语法有人可能会认为“彼此顺服”有一定的可能性,然而从语义、上下文以及与圣经其余部分的连续性来看,这是不可能的。
究竟何为解释,何为应用常常被混淆。在把旧约应用到基督徒生活中时尤为如此。常常,基督徒说他们解释了一段经文的意思是这般这般,但他们的意思其实是以这般这般方式应用从那段经文里找到的原则或众多原则。虽然对于圣经,正确的解释,也就是作者的本意,只有一种,然而应用却有很多,有些应用作者有所指,有些应用可从解释中推断出来的。
比如:“牛在场上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申命记 25:4】这句话的意思基本就是字面意思。很容易解释。律法之下的犹太人不可在牛干农活时笼住牛的嘴。换句话说,要允许牛在场上踹谷的时候吃谷子。但这说的是不是适用性更广的原则呢?的确,使徒保罗两次引用这节经文来说基督徒事奉者可以为他们的事奉得到报酬。比如,保罗写到:
“就如摩西的律法记着说:‘牛在场上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难道神所挂念的是牛吗?不全是为我们说的吗?分明是为我们说的。因为耕种的当存着指望去耕种;打场的也当存得粮的指望去打场。”【哥林多前书 9:9-10】
这可以称之为比喻性应用。在应用这节经文时,牛代表基督徒事奉者,牛在场上踹谷代表事奉的工作。吃谷子代表从事奉中得到物质上的益处。
顺便提一下保罗的论点,他提到这一点来说明他有权利得到报酬,可是他在第15节里说:“但这权柄我全没有用过。我写这话,并非要你们这样待我。”【哥林多前书 9:15a】因为他在教导基督徒为了更好地事奉神放弃个人的权利。
让我们再试试另外一个。如我们在上面看到,创世纪说的关于亚当和夏娃的事可以被用在今天男女间的角色关系上。耶稣也用他们来说离婚和序列型一夫多妻。但让我们用耶稣和保罗在解释亚当和夏娃的故事时所使用的解经原则,看看我们能不能说说同性恋的问题。
首先,耶稣在关于离婚和再婚的论述中引用了创世纪里的两节经文,【创世纪 1:27】和【创世纪 5:2】,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马太福音 19:4b-5】因此我们可以说,神的意图是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这是亚当和夏娃之间性别差异所固有的。所以,整本圣经中所有关于婚姻的例子都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我们还可一从“二人成为一体”这个说法中推断出,性行为是限于婚姻关系里的。当然,有很多经文可以证明这个解释,在符合圣经的基督徒实践中,同性恋没有任何立足之地。但我要说的是,当你在读旧约时,不但要问你自己,神在说什么,还要问你自己,这句话背后的原则是什么。然后再从那些原则推断出应用。
这里有一个归正神学的人所持的比喻性应用,他们认为旧约里婴儿通过割礼进入旧约,信徒的婴儿通过洗礼进入新约。这是可疑的。婴儿洗礼,我常称之为非信徒的一种洗礼形式,与圣经提倡的信徒的洗礼相对。因为婴儿洗礼所固有的事实上婴儿的信或缺乏信与他们的洗礼没有任何关系。他们受洗,被看作是“基督徒”,不是因为他们的信,而是因为他们与“信徒”,也就是他们父母的遗传关系。
摘译自《威斯敏斯特大教理问答》(归正神学)
问题165:什么是洗礼?
答案:洗礼是新约里的一个圣礼,主在新约里命定奉圣父、圣子、圣灵的名在水里受洗,作为接在他自己里,靠他的血缓解罪,从他的灵重生的标志和印章;得儿子的名分,重生到永生;受洗的人由此被庄严地接纳进入可见教会,进入公开宣称并承诺完全且只属于主。
问题166:对谁施洗?
答案:洗礼不是施于任何可见教会之外,因此是与应许之约隔绝的陌生人,直到他们公开宣称他们对基督的信,因此顺服他,但婴儿,要么父母双方,要么其中一人公开宣称他们对基督的信,顺服他,在这方面,都属于约的范畴,要受洗。
然而,新约里的洗礼总是与信基督作为先决条件联系在一起,也就是,受洗的人的信。威斯敏斯特大教理问答165里提到的所有特征也只与新约里那些信基督的人联系在一起。新约里没有任何婴儿受洗的例子,也从来没有明确地说基督徒的婴儿就自动得救,(从我的观点来看,甚至没有暗示过这一点。)
但在说这个问题时,归正神学家约翰·加尔文过度运用了洗礼与割礼间的比喻。虽然割礼是旧约的标志,洗礼是新约的标志,但这两个约本身是不同的。
“因此,在衡量圣事的全部力量和性质的内在奥秘方面,并无差别。剩下的差异在于外在的仪式,但这只是一个很小的因素,因为最重要的部分取决于应许和所代表的事物。因此我们得出结论,除了外在仪式上的差异之外,割礼所包含的一切都同样适用于洗礼。”约翰·加尔文
因此他得出结论,因为婴儿的信与受割礼的婴儿与他的割礼无关,所以受洗的婴儿的信也与他们的洗礼无关。然而加尔文没有意识到,除了其它事情以外,新约与旧约在信这个问题上是不同的。他用来支持他的理论的经文之一是:
“耶稣说:‘让小孩子到我这里来,不要禁止他们。因为在天国的,正是这样的人。’”【马太福音 19:14】
但这节经文所说的与归正神学所教的正好相反。因为这节经文并不假定这些婴儿已经得救了。这节经文也没有让他们的救赎取决于他们的父母。这节经文说,如果小孩子出于他们的自由意识跟随基督,那么要允许他们跟随基督。这与婴儿洗礼没有任何关系。还有,加尔文常常在这个问题上自相矛盾,比如他说:“因此,如果你称洗礼为忏悔圣事,那你的说法就最恰当了,因为它是赐予那些决心悔改的人的,作为恩典的确认和保证的印记。”但他有什么资格说按归正神学受洗的婴儿想要悔改?只要有哪怕一个作为婴儿受洗的长老会若没有悔改就否定了那一点。
除了试图建立割礼和洗礼之间的一般类比之外,加尔文拿不出任何圣经的依据来支持他关于婴儿洗礼的理论。那是坏理论的一个例子,可以说是一种假福音。(另见婴儿洗礼。)
当然有很多关于人们对经文得出相互矛盾的解释例子。但虽然孤立地看某节经文也许有很多“可能的”解释,但查经的目的就是要找出最有可能的解释是什么,也就是作者心中是怎么想的。
正如无神论者觉得神在直觉上显然是不存在的,而基督徒觉得神在直觉上显然是存在的,所以如我在一开始说的那样,对一个人来说在直觉上很明显的解释对其他人来说在直觉上未必明显。直觉是我们的灵的一个功能。被我们的良心引导也如此。我们通过良心和直觉从经文里得出应用,这些经文可能没有把话说得那么直白。但不好的查经往往是来自不健康的良心或不健康的直觉。健康的良心和健康的直觉取决于我们与神的圣灵的关系。经上说:“只等真理的圣灵来了,他要引导你们明白(原文作“进入”)一切的真理;”【约翰福音 16:13a】但圣灵这样做是通过神的道。圣灵打开我们的思想,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使我们的直觉推断出应用,指导我们的灵心来顺服。虽然释经可以被描绘成有具体原则的科学,但无论一个人在这门科学里受过多少“教育”,对一个人如何解释圣经产生重大影响的是人与神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