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弗所书 5:25 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
特别是要帮助她胜过罪
以弗所书 5:26-27 要用水借着道,把教会洗净,成为圣洁,可以献给自己,作个荣耀的教会,毫无玷污、皱纹等类的病,乃是圣洁没有瑕疵的。
(但要体谅)
同样,妻子对丈夫顺服像征着信徒对基督的顺服
以弗所书 5:22-24 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
(即使配偶不是信徒这个原则也适用)
马可福音 10:11-12 耶稣对他们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
注意到如果离婚本身能够解除婚姻的话,就可以由离婚得到“单身”和“未婚”的状况,那么这样的人与其它人结婚就算不得是犯奸淫了。但耶稣不是这样教的。因为离婚后再婚是犯奸淫,所以离婚不能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是终身的
(在摩西律法里,没有关于妻子主动与丈夫离婚的条文。按照摩西律法,丈夫可以休妻,但耶稣指出这并不是神的绝对标准。这在当时之所以被容忍是因为他们的心太硬。耶稣基本上是说,上面提到的【罗马书 7:2-3】所说的不但适用于妻子而且适用于丈夫。)
哥林多前书 7:39 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
离婚后不能与别人结婚,除非是与原来的配偶复婚
哥林多前书 7:10-11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
这还意味着丈夫应该保持不再结婚,这样就有可能与原来的妻子和好。
路加福音 16:18b 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
这里说的是没有主动要离婚,而被丈夫离弃的女人。
耶利米书 3:8,14 “背道的以色列行淫,我为这缘故给她休书休她。我看见她奸诈的妹妹犹大,还不惧怕,也去行淫。”……耶和华说:“背道的儿女啊,回来吧。因为我作你们的丈夫,”
淫念就是奸淫
马太福音 5:28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
哥林多前书 7:39 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
如果已经与非基督徒结了婚,则要看他们自己是不是要离去
哥林多前书 7:12-13 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
(其意思就是要和平相处)
哥林多前书 7:15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
这种婚姻不一定能成。因为就连神也离了婚。
耶利米书 3:8 “背道的以色列行淫,我为这缘故给她休书休她。我看见她奸诈的妹妹犹大,还不惧怕,也去行淫。”
我想一夫多妻的人在教会里的作用之所以是有限的,是因为他们的生活方式是不够理想的。
提摩太前书 3:2 作监督的,必须无可指责,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有节制,自守,端正,乐意接待远人,善于教导;然而,这些似乎说明当时在基督徒里一夫多妻是被容忍的,不像对待其它更明显的奸淫形式那样。这与律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在摩西律法里犯更明显的奸淫是死罪,对离婚后再婚却没有逞罚,虽然后来耶稣说明这与“奸淫”是一类的。
提摩太前书 3:12 执事只要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好好管理儿女和自己的家。
提多书 1:6 若有无可指责的人,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儿女也是信主的,没有人告他们是放荡不服约束的,就可以设立。
然而有意思的是,按照摩西律法,祭司是不能与离婚的人结婚的(见【利未记 21:7】)。所以教会的领袖基本上是在这种意义下受到特别的约束,但最好所有的基督徒都遵守这个原则。我曾听到为那些离婚又再婚或与离婚的人结婚的教会领袖所作的辩解说他们无论如何“受到了主这样或那样的祝福”。但他们没有能够看到的是,处在这种情形下的教会领袖或其它基督徒其实是认可了这种离婚后再婚,使其它的基督徒陷在罪里。事实上,如果这样的教会成员变得很受欢迎,我一点也不吃惊。因为他们犯了奸淫的再婚肯定了流行的观点。要当心流行的观点!与此相反,假如一个离了婚的牧师或教师出于良心的原故,基于我在上面提到的这些概念,拒绝再结婚,哪怕他们离婚是因为他们的配偶通奸。考虑一下他们的影响。通过他们的生活,这样一个人告诉别人的是对罪的认识。不但没有使别的基督徒陷入罪里,这样的人引导他们悔改。但我怀疑这样的人不会受到众人的欢迎。
另见再洗礼论对离婚和再婚的看法还有对一夫多妻的人该怎么办的一个简短的观点。
如果你在神面前发誓说:“至死不分”,那么你是不是有义务保持你的承诺?否则,你是不是因之犯了罪呢?
这就是为什么婚姻是到死为止,而不是到离婚为止。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问题在于:这里说的“淫乱的缘故”指的究竟是什么情形呢?
耶稣在这里没有详尽地解释这个短语,而且这个例外在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关于离婚的相应段落里都没有提到,从这一事实我们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虽然这个例外还可见于【马太福音 19:3-9】。)我认为,因为其意思是足够的明显,所以没有必要详细地解释。注意到在这里和马太福音第十九章里,门徒都没有问他这个例外的意思是什么。“淫乱”这个词译自“πορνεια”。让我们考虑几个可能。
1、 一个可能就是如果一个人的配偶做了淫乱的事,那么他就可以离婚,并能再结婚。但这没有解释为什么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关于离婚的段落都没有提到这个例外,保罗的书信里也没有提到这个例外。事实上在【歌林多前书 7:2】里,保罗没有把淫乱当作离婚的原因,而是把它当作结婚的原因。再者,如果这的确是对这个例外的解释,那么其中就有几个需要解答的问题,而对其缺乏详细的阐述使这个解释可疑。
比如,离婚后重新结婚的合法性单单取决于先前的离婚是不是因为淫乱的缘故所致吗?
假如一个人因为他的妻子抱怨太多或诸如此类的荒唐原因与她离婚。也就是说,这个例外不适用。她接下来与别人结婚,并且她可责怪她的前夫,因为是他使她犯了奸淫。但如果她犯了奸淫的话,那就意味着她的第二个婚姻是非法的,而且她其实仍然是她第一个丈夫的妻子。使她犯奸淫的第一个丈夫现在就感到他可以寻求第二个婚姻了,因为这个例外已经满足了。但尽管事实上离婚本来的原因不是奸淫,这个例外的条件是不是仍然得到满足了呢?其中谁是“无辜”的?此后这个女人又算是什么呢?她的第二个婚姻现在是不是合法了呢?这许多问题的出现在直觉上似乎与这句话的简短,缺乏详尽阐述,及别处将其略去这些事实相悖。而且,即使这个解释是对的,也可以证明离婚本身不能解除婚姻。
2、耶稣在此会不会只是在把明显的事说出来,来加强他在这里所说的呢?考虑他在【马可福音 10:11,12】里所讲的:“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但如果他们是从耶稣在此所讲的,其实是奸淫的婚姻关系里离出来呢?这个例外可以被解释成,无论离婚的“原因”是什么,这个例外所讲的这个特殊情形指的是这个婚姻本身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也就是说,他的意思是:“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合法的妻的,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因此他的意思是说,这个原则不适于从非法的婚姻里离出来的情形。那么在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里为什么没有提到这个例外的原因可以是,因为什么是“合法”的婚姻可以在逻辑上从这一段推断出来,因此提到这个例外是重复的。这个解释不需引出不必要的麻烦就能很好地理解这一段。
3、另一个可能就是他是在说摩西律法里的某件事,在耶稣给他们讲话的时候,犹太人大都对此都比较了解,但外邦人却未必清楚。有意思的是在【马太福音 5:32】直意过来就是:“除了通奸这个字”——指的也许是圣经上的某一处。
耶稣在这里和【马太福音 19:3-9】里所说的指的也许是摩西律法,这就是为什么这个例外不出现于【马可福音 10:2-12】和【路加福音 16:18】,因为马太福音特别地是写给犹太人的,所以这个例外与他们有关,而对外邦人却未必如此。马太福音指的是订了婚,但还没有结婚的这段时间。按照摩西律法,这与【申命记 22:13-21】所说的相符。当然,按照律法,其惩罚是死刑,而不只是离婚,但犹太人一般把这解释为惩罚的极限,而不一定是必要的惩罚。马利亚与约瑟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在他们订了婚的时候,马利亚怀了孕。
耶稣基督降生的事,记在下面:他母亲马利亚已经许配了约瑟,还没有迎娶,马利亚就从圣灵怀了孕。她丈夫约瑟是个义人,不愿意明明地羞辱她,想要暗暗地把她休了。【马太福音 1:18,19】因此按照申命记第二十二章,约瑟在考虑离婚,而不是死刑。注意到虽然他们只是订了婚,约瑟仍然被看作是丈夫。然而,如果当时在那种情况下他与她离了婚,然后再与别人结婚,那就不算是奸淫。但如果他与她完了婚,然后离婚,并且再去与另外的人结婚,那么在耶稣看来,那就是奸淫了。
这个观点的弱点就是它看上去太狭窄了,而且不到点子上,因为它说的是订婚,而不是公认的完婚。但也许那正是为什么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没有提到这个例外的原因。但这个观点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它意味着若不是因为淫乱的缘故,订了婚就不能反悔。但也许那正是耶稣的立场,这种订婚应该像婚誓一样被看作是不能反悔的,但可以理解,若因淫乱的缘故,婚就可以不结。这就把订婚归在特殊的情形和一类里,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这是一个例外,而且因为是一个次要的例外,别的地方就没有提到。
再者,外邦人的文化里虽然也有订婚,但犹太人的订婚也许更为严肃。在我看来,这当然比现代西方文化里的“订婚”要严肃的多。因此,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这个例外只出现在马太福音里,而没有出现在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里,后面这两个福音书是更面向外邦人的。
有法利赛人来试探耶稣说:(耶稣为什么在这里说到单身呢?再重复一下:“这话谁能领受,就可以领受。” 因为如果你正确地应用他所说的,结果就会有很多离了婚的人就必须保持单身。)
“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耶稣回答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法利赛人说:“这样,摩西为什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
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门徒对耶稣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
耶稣说:“这话不是人都能领受的。惟独赐给谁,谁才能领受。因为有生来是阉人,也有被人阉的,并有为天国的缘故自阉的。这话谁能领受,就可以领受。”
耶稣首先对整个离婚的概念提出质疑。他没有说某些类的离婚是合法的。从逻辑上说,法利赛人把这看作是对摩西律法的质疑,因为摩西律法里有关于离婚的特别条款。然后耶稣宣告摩西律法里之所以有这条关于离婚的特别条款是因为神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容忍硬了心犯罪行奸淫的犹太人而加进去的。因为如果他把律法制定得太严格,比如说像马太福音第五章天国八福里所反映出的那样,人们由于罪性如此之重,将无法承受。但现在耶稣显示出律法背后的灵。因此他把所有(从合法婚姻里)的离婚归于非法。这个解释也被门徒对耶稣在这里的教训感到的震惊和惊讶所肯定,就像很多基督徒今天也许会对这个解释感到震惊和惊讶一样。耶稣向他们表示他们没有误解他的意思。
在把这些应用到基督徒里时,让我们也遵从律法的灵。因为神在律法之下容忍的,虽然那是有罪的,是由于人的心硬,我们也应该容忍。但要明白在律法之下祭司不能与离了婚的人结婚,因此在提摩太前书和提多书里有对教会任命权威的要求,他们不能是搞一夫多妻的人,无论是平行的还是序列的。
[插入的概念——以给其它人的命令与给童身的人的忠告作对比]28 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指童身男子]
27 你有妻子缠着呢? [对已婚的人的命令]
就不要求脱离;(参见【哥林多前书 7:10-11】)
你没有妻子缠着呢?[对离婚的人的命令]
就不要求妻子。(参见【哥林多前书 7:10-11】)
然而这等人[这里希腊文是阳性,但指的也许是无论男女]这是一个解释有赖于翻译的一个例子。比如新国际本(NIV)是这样翻译【哥林多前书 7:27-28】的:
肉身必受苦难,我却愿意你们免这苦难。 【歌林多前书 7:25-28】
还有,如果第二十八节里的“你”指的是离婚的人,那么他就自相矛盾了,因为他已经说过: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
(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
妻子不可离开丈夫;
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
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歌林多前书 7:10,11】
而且耶稣已经在福音书里把这件事说得很明白,如我在前面提到的。因此,保罗只是说,他劝童身的人保持单身,但如果结婚也可以。他们如果结婚并不犯罪。然而,与此相反,对离了婚的人却不是这样。
因此,当我看到有些离婚的基督徒把保罗在第二十七节插入的意思看作是对离婚后再婚的肯定时,觉得很奇怪,因为这与他的意思正好相反。
【哥林多前书 7:25-28】意译:
论到童身的人,我没有主的命令,
但我既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
因现今的迫切需要(因基督即将回来而看到传福音的迫切需要)
据我看来,童身的人最好保持单身。
然而,如主所命令的,
如果你已经结了婚,就不能主动寻求离婚。
如果你离了婚,就不能再娶妻。
(然而你可以与你的前妻复婚,如我在第十一节里所提到的。)
从另一方面讲,如果你是童身男子,你娶妻不是犯罪,处女嫁人也不是犯罪。
与离婚的人不同,你有自由结婚。
然而,你将因此面临诸多苦难,我想让你免受这些苦。
对这一节:“你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脱离;你没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妻子。”,考虑到他是在说童身的人,其另一个意思可能是:“如果你是一个童身的人已经订了婚呢?那么不要因为你成了基督徒而寻求离婚。如果你是一个童身的男子已经离了婚呢?我劝你不要另外求妻,但如果你那样做并不犯罪。”因为他还是童身,虽然订了婚,但尚未完婚,所以离婚就解除了婚约,因为婚姻还没有真正地形成。虽然这个解释更贴近他论述的思路,而且不与圣经的神学相悖,但对理解第34节却有问题:“妇人和处女也有分别。”,假如我们把第27节理解成说的是订了婚的童身妻子和丈夫。如果那是他想说的,那么在这里他会说: “结了婚的女子和没有结婚的女子也有分别” ,而不是与处女作对比。因此我要说这是一个不大可能的解释。
这里把决定权交给不信的。信徒不需要因为其配偶不是信徒而决定是不是要从这个婚姻里出来。我猜想他提到这件事的原因与今天的一样,有很多基督徒与他们的非基督徒配偶离婚的唯一原因就是他们的配偶是非基督徒。主教导我们婚姻的床是圣洁的,无论配偶是不是基督徒。否则这种婚姻就因为其中的一方是非基督徒而成为非法的,那么离婚不但是可以的而且是必须的。那么这种婚姻在其中一方成为基督徒时就无效!有些人以此为基础离了婚又重新结婚(也就是重新与一个基督徒结婚)。他们抱怨说那些持有像这个查经这种信念的人是在论断他们,然而却看不到他们其实是在论断所有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的合法婚姻。虽然他们抱怨这种查经会带来分争,导致这种再婚里的矛盾,然而他们非法的离婚又再婚却会诱惑基督徒寻求与他们合法的非基督徒配偶离婚。他们会把轻蔑地把他们的配偶称为“迦南人”,用尼希米记和以斯拉记里的章节来为他们的离婚并再婚辩护。我在后面将分析这两本书中有关的章节。但他们这样做其实是在贬低每一个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的婚姻。
继续这一段,关于什么才是愿意相安地住在一起。比方说,我不认为肉身的虐待可以归于此例。但也不能指望他们行事就像神的儿女一样。因此信徒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他们的罪性,超过基督徒之间的婚姻所应有的。
第15节说到不必“拘束”。但不必“拘束”什么呢?这个拘束就是与一个不愿相安地同住的非基督徒住在一起的情形。在那种情形下分开是可以的。基督徒在分开之后有保持单身或将来与他们的配偶和好的自由。
但“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路加福音 16:18】第一次婚姻在神的眼里是圣洁的,无论配偶是不是基督徒。
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
有人提出这里“没有嫁娶的”指的是离了婚的人,给他们重新结婚的自由。他们进一步声称这种解释被接下来的两节所肯定:“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歌林多前书 7:10b-11a】因为有些英文译把“不可再嫁”翻译成“must remain unmarried”,而第8节里“没有嫁娶的”也被译成“unmarried”。但事实上这种解释是讲不通的,原因有下面三个,。
首先注意到在第11节里明确地说,离了婚的女人不可再嫁,这与离了婚的人可以再婚这个说法是矛盾的。再者,这不符合保罗的论证的思路。保罗在此是在给不同类别的人下命令:
类别 男人 女人 第8-9节 配偶死了 “没有嫁娶的”
(鳏夫)寡妇 第10-11节 已婚的正在考虑离婚 妻子 丈夫 第12-17节 已婚,配偶是非基督徒 弟兄有不信的妻子 妻子有不信的丈夫 第25-28节 童身的人 你(阳性)若娶妻,
并不是犯罪处女(阴性)若出嫁,
也不是犯罪在每一种情形里他都是即提到男也提到女。在第8-9节里女性是“寡妇”,而男性是“没有嫁娶的”(这里在希腊文里是阳性)——也就是说,鳏夫。因为在希腊文里没有一个用来明确地说鳏夫的词。
“因耶和华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间作见证。她虽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约的妻,你却以诡诈待她。虽然神有灵的余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单造一人吗?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愿人得虔诚的后裔。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谁也不可以诡诈待幼年所娶的妻。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不可行诡诈。这是万军之耶和华说的。”【玛拉基书 2:14-16】还有,在哥林多前书第七章里,关于与不信的人的婚姻,保罗肯定了这种婚姻在神的眼里是合法的,并劝夫妻不要分开,如果他们能够和睦地住在一起。
这只是说按照摩西律法,如果离婚的女人与别人结了婚,那么即使她们与第二个丈夫离了婚,也不能回去与前夫结婚。
1、 但注意到神是如何通过先知耶利米将这条律法应用到他的离婚状态的: “有话说,人若休妻,妻离他而去,作了别人的妻,前夫岂能再收回她来?若收回她来,那地岂不是大大玷污了吗?但你和许多亲爱的行邪淫,还可以归向我。这是耶和华说的。” 【耶利米书 3:1】因此神把离婚后与另一个男人结婚看作是非法的,是一种形式的卖淫,的确,他暗示以色列所做的更糟糕,他们作为一个妓女与众多的情人住在一起。神正是因为那个原因,与以色列离婚。“背道的以色列行淫,我为这缘故给她休书休她。”【耶利米书 3:8a】
按照字面应用摩西律法,神当然不能再与以色列结婚。但注意到几节之后在第14节里说:“耶和华说:‘背道的儿女啊,回来吧。因为我作你们的丈夫,’”【耶利米书 3:14】
这里神虽然离了婚,但他说他仍然把他自己看作是与他们结了婚的丈夫。尽管他们的行为比申命记第二十四章里所说的更严重,他仍然敦促他们与他重新和好,并且不把他与以色列的婚姻看作是已经被解除了。
基督徒因该同样去做。
但即然是这样的话,为什么要把那条律法给摩西呢?与前夫和好为什么会玷污呢?这条律法表明如果她没有与另一个男人结婚,她应该可以与她的前夫和好,而不至使地被玷污。她与另一个男人结婚是对第一个丈夫犯的通奸罪。耶稣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马可福音 10:11】而在这里,妻子与另外一个人结婚,因此对第一个丈夫犯了通奸罪。
神对申命记第二十四章里的这一节的应用是:如果丈夫们把通奸而不悔改的妻子接回来,就会败坏社会。注意到他在【耶利米书 3:14】里的要求是悔改。还注意到他在【耶利米书 3:1】里的应用暗示她们不是抱着悔改的态度回来,而是随意地,似乎她们没有做错任何事。在别处,他也对这种态度发出警告说:“你们偷盗,杀害,奸淫,起假誓,向巴力烧香,并随从素不认识的别神,且来到这称为我名下的殿,在我面前敬拜。又说,我们可以自由了。你们这样的举动是要行那些可憎的事吗?” 【耶利米书 7:9-10】
那么基督徒如何将此付之应用呢?比如一基督徒不应该考虑与他的前妻“重新和好”,如果她与另外的人结了婚又与那个人离了婚,但她不悔改,不承认她与别人结婚是通奸的行为。但根据神在【耶利米书 3:1】所显示的关于这种玷污的性质,我不认为律法的灵在这样讲的时候是没有例外的。当然犹太人在律法的文字之下,而基督徒是在律法的灵之下。因此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要明白神的意图。因为文字不总是适用的。这条律法的灵与【哥林多前书 5:11-12】关于断绝与搞淫乱的基督徒的交往类似。
2、 再注意到现在耶稣将此更明确地显示出来,也就是说,这些第二次婚姻不是合法的婚姻。尽管他们也举行了仪式,发了同样的誓,并领到了结婚证,耶稣显示出这不是一个合法的婚姻,而是一个通奸的关系。因此这就像何西阿的情形一样,神看见他本身处在这种情形中,并让何西阿演出来,最后神指示何西阿说:“你再去爱一个淫妇,就是她情人所爱的,好像以色列人。虽然偏向别神,喜爱葡萄饼,耶和华还是爱他们。”【何西阿书 3:1b】他把她从奴役中赎出来,并对她说:“你当多日为我独居,不可行淫,不可归别人为妻,我向你也必这样。”【何西阿书 3:3】这像征着以色列在受到惩罚之后的悔改。那么神是不是违反了申命记第二十四章的这条律法呢?他其实是更进一步地满足了这条律法的灵。
3、 【哥林多前书 7:11-12】只认可对离了婚的人的两个选择,那就是要么保持单身,要么与原来的配偶复婚。因为与另外的人结婚是奸淫的关系。即使已经建立了这种奸淫关系,如果原来的配偶悔改了,也必须允许重新和好。从上下文看,“和好”指的是与原来的配偶复婚,因为它被用来与“不可再嫁”作对比。不允许这样的和好就是认为原来的配偶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过。
事实上申命记里的这个律法条文是对不可饶恕的罪的一个比喻。也就是说,与神离婚,而与其它的神结婚。这是一个依托的改变,不只是与另外的神有暧昧关系。它是最后的和心甘情愿的决定。然而正如律法中的大部分条文一样,这也只是以与第二个丈夫的婚姻像征性地演出来,然而耶稣取消了关于限制饮食的律法条文,就如真光的照耀,影子就消失一样,耶稣也取消了关于离婚和复婚的律法。
这是今天福音派里一个常见的错误概念。两口子发现他们的婚姻因为是在离婚后另外结成所以是犯了奸淫,但只要在神面前承认这个事实,就使他们的“婚姻”合法话了。果真如此吗?试想约翰福音第八章里那个在行淫时被捉的女人。耶稣饶恕了她的罪,对她说从此不要再犯罪了。你认为他的意思是因为他饶恕了她,她就应该觉得可以肆意地去行淫吗?或者她不应该再觉得她行淫是有罪的了吗?如果一个人只要承认他与另一个人的关系是奸淫,那么他就可以自由地行淫,或者不再把他们奸淫的行为看作是有罪的吗?当然不能!饶恕包含着悔改,悔改包含着行为的改变,在这种情形里这使得与原来的配偶和好成为可能。
人们编出一些希奇古怪的神学观点来为这样的问题辩护。有人,像捞稻草一样,把这个情形比作约书亚记第九章里以色列人与希未人立约,以色列人不应该这样做,但神还是承认了那个约。但即使你作那个比喻,与希未人立的约并不废除他们与神先前立的约。更恰当的比喻应该是与只在名义上是基督徒的人结婚的合法性,而不是离婚后又与其它人结婚。解除婚姻的是死,而不是离婚,正像保罗在罗马书第七章里指出的那样: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罗马书 7:1-3】
那么我应该把那些在她们原来的丈夫仍活着的时候与其它人结婚的女人称作什么呢?我称她们为淫妇。
有些人认为与某人发生性关系就自动地使这人与那个人有婚姻关系。他们引用哥林多前书里的一节:“岂不知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她成为一体吗?因为主说:‘二人要成为一体。’”【哥林多前书 6:16】这一节引用了:“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世纪 2:24】这一节还常在说到婚姻时被引用,比如:
“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 【马太福音 19:5】因此他们下结论说,虽然【哥林多前书 6:16】说的是与娼妓发生性关系,在神的眼里还是形成了一个婚姻,因为“二人要成为一体”。然而,他们没有能够看到【创世纪 2:24】里所说的形成婚姻的条件。因为这一节有两部分: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 【马可福音 10:8-7】
“为这个缘故,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 【以弗所书 5:31】
1、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
2、 二人成为一体。
但单单是性关系只满足其中一部分。因此只有性关系本身不能形成婚姻。
这一节的第一部分说的是离开和分开。这不是从男女乱交中反应出的态度。其中含有承诺和公开的承认。由于【创世纪 2:24】是圣经里婚姻的模式,因此,如以弗所书第五章所指出的那样,反映出基督与教会间的关系。
以弗所书 5:31-32 “为这个缘故,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
婚礼和婚宴不只是文化的事,虽然在这些事里有文化的因素。耶稣常在他的寓言里说到婚宴,甚至说到神将举行的婚宴,我们发现这后来在启示录里提到。“‘我们要欢喜快乐,将荣耀归给他;因为羔羊婚娶的时候到了,新妇也自己预备好了。就蒙恩得穿光明洁白的细麻衣。’(这细麻衣就是圣徒所行的义。)天使吩咐我说:‘你要写上:凡被请赴羔羊之婚筵的有福了。’又对我说:‘这是神真实的话。’” 【启示录 19:7-9】
公开承认婚姻关系的建立与我们在圣经里所看见的婚姻模式是一致的,因此是在神的眼里缔结婚姻所必须的。有意思的是全世界各个文化和所有有记载的历史中,甚至那些对圣经一无所知的,都接受单靠性关系不能缔结婚姻这个观念。
我们还注意到:“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申命记 22:23-25】如果“许配人”没有什么意义的话,那么这里的强奸就构成了婚姻。因此,不只是性关系,许配对于缔结婚姻也是有意义的。甚至考虑这个情形:“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申命记 22:28-29】注意这里说他“要娶她为妻”,而不是说他“已经娶她为妻”。在他与她发生性关系之后,他并没有被看作是已经与她缔结了婚姻。而他必须经过一个婚礼仪式才算与她结了婚。
我还要引用约翰福音第四章里的那个井边的妇人。耶稣对她说:“你已经有五个丈夫,你现在有的并不是你的丈夫。你这话是真的。”【约翰福音 4:18】耶稣的意思是说她与那个男人在一起,没有与他发生性关系吗?也许有那个可能,但我不太相信。注意到他用相似的方式说她“有”那个男人和她“有”前面的五个丈夫,暗示她与那个男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如果是那样的话,耶稣就是在说性关系并不缔结婚姻。因为这里有个女人与男人有性关系,但耶稣说他不承认那个男人是她的丈夫。的确,就连这个女人自己也承认这种婚前的性关系没有缔结婚姻。
这也否认了同居就缔结了婚姻这个流行的观点。从上述所有这些看来,这个概念也否认了人可以公开否认,却密秘地结婚这个观点。“人要离开父母”这句话意味着婚姻是一件公开的事,由婚礼或婚宴来实现。
分析这件事的另一个方法就是认识到如果性关系本身就能缔结婚姻,那么就没有婚前淫乱或奸淫一说。因为这些性关系是在与合法的婚姻这个前题对比之下定义的。比方说,与自己的合法配偶发生性关系怎么能算是有罪的呢?
如经上所记:“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各书 4:17】下面这些只适于那些同意我对婚姻、离婚和通奸的观点是符合圣经,但只需要明确地说出其应用的人。
因为离婚不解除婚姻,一个离了婚的人应该明白,在神的眼里,他们仍然在与他们“以前的配偶”的婚姻里,只要那个配偶还活着,这样就给他们重新和好留下余地。
如果他们“以前的配偶”与别人结了婚又怎么样呢?“以前的配偶”那样做是犯奸淫,因此那个新的婚姻是通奸,只是名义上的“婚姻”。还有,奸淫是可以饶恕的,不应该被看作是不可原谅的。如果那个配偶悔改,应该允许他们与先前的配偶复婚。(【何西阿书 3:1】,【耶利米书 3:8】,【以赛亚书 54:6】,【哥林多前书 7:11】)
如果一个人从未结过婚,娶了一个离了婚的女人为妻,而这个女人的前夫仍然活着,他该怎么办?他们犯了奸淫,因此个婚姻是非法的。如果他们悔改,这个男人可以自由地另外娶一个妻子,但这个女人要么不结婚,要么与她合法的配偶复婚。(【哥林多前书 7:11】)
如果一对夫妇认识到他们的婚姻其实是奸淫,但他们在一起已经生了孩子,他们改怎么办?他们离开会不会“伤害”他们的孩子呢?想一想如果他们不离开对孩子造成的伤害!以你们的榜样,你已经教了他们犯奸淫。如果不采取行动,就是在告诉他们有意识地生活在罪中是可以的。你还因此教他们假冒为善。还有,离开这种情形符合马太福音第十九章里说到的例外。
如果一个基督徒已经合法地与一个非基督徒结了婚,他们的得救状态的差异是不是使得这个婚姻非法呢?当然不。“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丈夫”原文作“弟兄”)。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哥林多前书 7:14】(但非法的婚姻就产生不洁净的儿女。)
因为与一个合法的配偶“离婚”其实只是分开而已,那么除了淫乱的缘故之外,还有其它合法的理由分开吗?根据【哥林多前书 5:11-12】,这要看你的配偶是不是称自己是“基督徒”。如果他们自称是“基督徒”,“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哥林多前书 5:11】当然保罗指的是明目张胆的生活方式,就如哥林多前书第五、六章里的应用一样。如果你的“基督徒”配偶公然地以这其中的一类或多类生活方式生活,你该怎么办呢?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与他们吃饭更一般地是指基督徒的同伴关系。)这种情况必须要分离。这不是可有可无的。然而,根据【哥林多前书 5:12】,如果你的配偶没有把自己称为基督徒,那么也许不必分离。让我在此更清楚地说一下这个区别不是这个人“真是什么”,一个人究竟真是由神生的,或你是否认为他们“真是基督徒”,而是说他们是如何称呼自己的。
婚前性关系本身是否缔结婚姻?否。无论是婚前性关系还是奸淫在神的眼里都不能缔结或解除婚姻。
成为基督徒是否消除离婚的状况,或解除了原来的婚姻?如果一个人与一个非基督徒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在他成为基督徒之后,他们的婚姻仍然是合法的。如果一个人在没有成为基督徒之前离了婚,那么在他成了基督徒之后他仍然是离了婚的,因而受到同样的限制。
首先说一下翻译的问题,希腊原文里其实没有“谁能领受”中的这个“能”字,这个字也许是根据上下文的意思得来的。还有,“接受”直译过来就是有空间来容纳某样事。因此,关于这话,应该说:
“不是每个人都有空间容得下这话……能够为之腾出空间的应该腾出空间来领受这话”(翻译的人自己也许还没有为这样的译法“腾出空间”来。)
我们注意到保罗为这个概念腾出了空间,他在哥林多前书第七章里说:“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哥林多前书 7:7-8】还有,“我愿你们无所挂虑。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妻子喜悦。”【哥林多前书 7:32-33】
但为什么很多人不为这个概念腾出空间呢?马可福音说:“就有许多人聚集,甚至连门前都没有空地,”【马可福音 2:2a】这里“空地”与马太福音第十九章里的“领受”译自同一个希腊词。有些人没有空间,因为他们的空间已经被其它的东西填满了。
“我知道你们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你们却想要杀我,因为你们心里容不下我的道。”【约翰福音 8:37】这里“容不下”也是译自同一个希腊词。在这里,他们没有空间容下道是因为他们不属基督。或者,这也可能是属灵的成熟的问题,如保罗所写,虽然是关于另一个主题:“所以我们中间凡是完全人,总要存这样的心。若在什么事上存别样的心,神也必以此指示你们。” 【腓立比书 3:15】
如何知道他们有没有单身的“恩赐”?
1、一个人也许会自然地不愿结婚。 我认为对于那些从合法的婚姻里离出来的人属于第二种情形。他们的境况决定了他们要保持单身——在他们的配偶的有生之年。这也许不是他们的选择,但就如耶稣所说:“也有被人阉的”
当然,不是每个人都有空间来接受这个观点。
2、或着一个人所处的境况决定了他的单身。
3、或着一个人自愿地选择单身,就如【哥林多前书 7:32-35】所说的那样,为了专心事奉神,不被婚姻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