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基督徒的信

问题四

一夫多妻及离婚再婚的问题

以下三个问题来自真实情形。你对它们的回答将是对基督徒生活的一大贡献。

一、我来自一个非洲国家。在那里,直到1961年一夫多妻都是合法的。我的一个叔叔合法地与他的两个妻子生活,他与每个妻子都有多个孩子。当我有机会与他和他的两个妻子分享耶稣基督的福音时,三个人都接受了耶稣为他们的主和救主,我是不是应该让我的叔叔与他的两个妻子之一离婚(也许是最后与他结婚的那个),以满足耶稣的命令呢?那个与他离婚的妻子是不是应该寻求再婚呢?

二、在成为信徒之前,我的小姨子嫁给了一个离了婚的男人。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十五年,两年前,我的小姨子成了基督徒,但她的丈夫还没有信。她后来明白她与她的“丈夫”一直生活在奸淫的关系里,现在想离开他。他们在一起生了五个孩子,其中两个不到七岁。我应该给她什么劝告?

三、我妻子和我在给一个女人作见证,她按照普通法与一个伴侣共同生活了多年。最近,我们得知,这个女人事实上在之前结过婚,但向她现在的配偶隐瞒了这件事。他们在一起生了两个孩子,但她在之前的婚姻里与前夫没有孩子,她与前夫在一起不到一年。她现在是一个初信的基督徒,我们想继续鼓励她与主同行。我们应该告诉她什么?


庇哩亚基督徒圣经学习资源的回答

谢谢你花时间读这篇文章,问问题。我在下面这篇文章里讨论了其中一些概念:

关于你的问题,我想说说良心的法则,这在某种程度上由这节经文表达出来:

“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为他吃,不是出于信心;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罗马书 14:23】

虽然这说的更像是关于吃祭偶象之物的灰色地带的问题,但在我看来,其中更广泛的原则是不要违背一个人自己的良心。按照信心行就是按照自己的信念行事。自然地,那些信念是随着圣灵的领引出自神的道。然而,不是所有基督徒的属灵成熟程度都有相同,乐于领受神的道在某个具体方面的应用的程度也不尽相同。

比如,虽然关于离婚和再婚,对我来说神的道足够清楚,但我也有基督徒朋友不认同我的看法。我对此的回答是:“所以我们中间凡是完全人,总要存这样的心。若在什么事上存别样的心,神也必以此指示你们。然而我们到了什么地步,就当照着什么地步行。”【腓立比书 3:15-16】

如果一个基督徒以明目张胆的形式通奸,或有其它这种不道德的性行为,对我来说,圣经对这样的事似乎更清楚。

“神的旨意就是要你们成为圣洁,远避淫行。要你们各人晓得怎样用圣洁、尊贵守着自己的身体,不放纵私欲的邪情,像那不认识神的外邦人。”【帖撒罗尼迦前书 4:3-5】

如果之后没有悔改,那么必须采取如下行动:

“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至于外人,有神审判他们。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哥林多前书 5:11-13】

然而,关于奸淫的再婚,鉴于旧约里神容忍它们,但同时更明显的通奸形式却要被判死刑,基督徒是不是也应该区分这两种形式的罪呢?诚然,被耶稣揭露的通奸行为,曾一度受到容忍,而且保罗也将此应用在经文里,比如:“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哥林多前书 7:10-11】然而我想知道,他在【提摩太前书 3:2;3:12】和【提多书 1:6】说作长老的条件之一是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是不是表明早期教会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一夫多妻,虽然那使人不能担任领导。比如,即使在摩西律法里,祭司也不能娶离婚的女人为妻,表明领导层须遵循更高的标准。

但远不是出于选择,我想早期教会里遇到的更像是你所提到的情形,也就是说,在无知的情况下进入了奸淫的婚姻。

顺便岔开一下话题,说说因无知而犯的罪,在摩西律法之下,无知犯下的罪仍要受到惩罚。事实上摩西的献祭制度只能赦免因无知而犯下的罪。其它罪要么得处死,要么得放逐,除非神的恩慈予以干预。但我要指出,在圣经里,对罪的“无知”并不等同于“无辜”。然而,我们再次注意到,摩西律法对待无知犯罪和故意犯罪是不同的。

但问题恰恰就出在这种自觉意识上。我有一个经常在一起查经的基督徒朋友,他离了婚又再婚了,还有一个曾训练我作门徒的人,他的儿子离了婚,现在他在给他的儿子重新找妻子。但这些人不愿听我把这个问题讲完。虽然他们觉得自己这样做是出于良心,但在我看来,这样的人在他们的思维里有盲点。他们只是看不见圣经关于这个问题是怎么说的。其他很多基督徒也是如此。

对于这样的人,我不提供建议。相反,如果对方愿意听,我会试着提供指导和解释。但我并不因为这件事与他们断绝基督徒之间的来往。关于第三方也一样。教导先于应用。启示也先于应用(这往往带来更多的启示。【约翰福音 14:21】)如果一个基督徒在奸淫的再婚里生活,但意识不到这一点,那么就不要给他们提供建议。要给他们教导。

但如果他们认识到了他们的再婚是奸淫,那么就应该有一些应用。认识而没有应用就不成其为认识,对吗?说了这些,让我们切入正题。关于你所提到的情形:

一、关于一夫多妻的情形,虽然这种平行形式的一夫多妻才是通常被称作“一夫多妻”的形式,然而这与序列型的一夫多妻又有多大区别呢?其中一个人与他的妻子离婚,又娶另一个,这个过程重复多次。可以说,西方社会充满了搞一夫多妻的人,相关的问题也很相似。他们应该与现在的配偶离婚吗?那么孩子呢?

首先,关于孩子,如果问题是奸淫,那么想象一下如果一个有婚的男人去找一个妓女,结果妓女怀孕,生了孩子。如果这个人意识到他犯了奸淫,想要悔改,他的妓女是不是有了孩子不应该影响他停止继续与她发生性关系的决定。然而,他对孩子确实负有责任。而且,在一夫多妻的情形里(无论是序列型的还是并列型的),他都对他奸淫的伴侣负有责任。因为孩子是无辜的,这个女人也像他一样无知。然而,责任随之产生。

如果贼偷了东西,然后又悔改,他难到不应该还些什么回去吗?的确,按照摩西律法,他应该还回去多于他所偷的。虽然我们开始在这件事上当然也是在说无知的情形。

我还需要更清楚吗?如果一个人明明知道而犯了奸淫,那么他就应该停止行淫。你觉得呢?如果他想对他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就连美国这里的法律系统都主张诸如支付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之类的事宜。

关于奸淫的妻子,这是她的第一次“婚姻”,这很像我的另一个朋友的情形。因为他曾与一个离婚的女人结婚,后来又与她离婚。所以他的第一次婚姻是奸淫,是非法的。就如你所指出的,这个一夫多妻里第二个妻子的情形。因为她的第一次婚姻不是合法的,所以在神的眼里不是真正的婚姻,她还有结婚的自由。

二、你说你的小姨子与一个离婚的男人结婚。是的,如果因为正确的原因这么做的话,她有从这个奸淫的婚姻关系里离出来,然后再结婚的自由。然而问题是,她有可能因为错误的原因这么做。如果她把她的第一次婚姻看作是合法的,那么她离婚,然后再婚就有点像“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为他吃,不是出于信心;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罗马书 14:23】我在前面曾经提到。因此给她的指示就是,从合法的婚姻里离出来,然后再婚是有罪的。然后再讨论她的婚姻是不是合法的。

但这又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如果有人从一个在他们看来是“合法”的婚姻里离出来,又重新结婚,但后来发现先前的婚姻其实是非法的。那么他们就犯了罪。但罪不是重新结婚是奸淫。而罪是违背了自己的良心,因为所做的不是出于信神关于合法婚姻所说的。事实上,那也许就是给出【马太福音 5:32】里的例外条款的原因,其用意在于,此类离婚和重新结婚只有在原先的婚姻本身是奸淫时才是合法的。离婚的原因应该是这个婚姻本身就是非法的。

虽然孩子是非婚生的,但他们双方都对孩子负有责任。

三、这个情形使我想起:“你已经有五个丈夫,你现在有的并不是你的丈夫。”【约翰福音 4:18a】同居本身并不蒂结婚姻。总之,这个女人之前已经结过婚。这当然是奸淫。保罗教导说:“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哥林多前书 7:10-11】其应用应该是明显的。你应该告诉她什么呢?我们在许多事情上都需要指示。但在处理这件事之前,你需要等多久和多少指示?我发现有意思的是这是耶稣在井边遇到那个妇人时,为了让这个妇人变好,所处理的第一件事。

基督徒的生活必然会涉及通过应用对一个人的信的试炼。在这种试炼中坚忍产生榜样。今天在离婚和重新结婚方面,好的榜样很少。与此相反,如果不采取行动,那么通过他们的榜样,他们在教他们的孩子,也在教他们周围的人,犯奸淫是可取的。从另一方面讲,如果他们停止奸淫,他们很可能受到很多“基督徒”的蔑视。无论如何,他们都将成为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