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基督徒的信

問題四

一夫多妻及離婚再婚的問題

以下三個問題來自真實情形。你對它們的回答將是對基督徒生活的一大貢獻。

一、我來自一個非洲國家。在那�堙A直到1961年一夫多妻都是合法的。我的一個叔叔合法地與他的兩個妻子生活,他與每個妻子都有多個孩子。當我有機會與他和他的兩個妻子分享耶穌基督的福音時,三個人都接受了耶穌為他們的主和救主,我是不是應該讓我的叔叔與他的兩個妻子之一離婚(也許是最後與他結婚的那個),以滿足耶穌的命令呢?那個與他離婚的妻子是不是應該尋求再婚呢?

二、在成為信徒之前,我的小姨子嫁給了一個離了婚的男人。他們在一起生活了十五年,兩年前,我的小姨子成了基督徒,但她的丈夫還沒有信。她後來明白她與她的“丈夫”一直生活在奸淫的關系�堙A現在想離開他。他們在一起生了五個孩子,其中兩個不到七歲。我應該給她什麼勸告?

三、我妻子和我在給一個女人作見証,她按照普通法與一個伴侶共同生活了多年。最近,我們得知,這個女人事實上在之前結過婚,但向她現在的配偶隱瞞了這件事。他們在一起生了兩個孩子,但她在之前的婚姻�婸P前夫沒有孩子,她與前夫在一起不到一年。她現在是一個初信的基督徒,我們想繼續鼓勵她與主同行。我們應該告訴她什麼?


庇哩亞基督徒聖經學習資源的回答

謝謝你花時間讀這篇文章,問問題。我在下面這篇文章�堸Q論了其中一些概念:

關于你的問題,我想說說良心的法則,這在某種程度上由這節經文表達出來:

“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為他吃,不是出于信心﹔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羅馬書 14:23】

雖然這說的更像是關于吃祭偶象之物的灰色地帶的問題,但在我看來,其中更廣泛的原則是不要違背一個人自己的良心。按照信心行就是按照自己的信念行事。自然地,那些信念是隨著聖靈的領引出自神的道。然而,不是所有基督徒的屬靈成熟程度都有相同,樂于領受神的道在某個具體方面的應用的程度也不盡相同。

比如,雖然關于離婚和再婚,對我來說神的道足夠清楚,但我也有基督徒朋友不認同我的看法。我對此的回答是:“所以我們中間凡是完全人,總要存這樣的心。若在什麼事上存別樣的心,神也必以此指示你們。然而我們到了什麼地步,就當照著什麼地步行。”【腓立比書 3:15-16】

如果一個基督徒以明目張膽的形式通奸,或有其它這種不道德的性行為,對我來說,聖經對這樣的事似乎更清楚。

“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要你們各人曉得怎樣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不放縱私欲的邪情,像那不認識神的外邦人。”【帖撒羅尼迦前書 4:3-5】

如果之後沒有悔改,那麼必須采取如下行動:

“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幹?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嗎?至于外人,有神審判他們。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哥林多前書 5:11-13】

然而,關于奸淫的再婚,鑒于舊約�堹垣e忍它們,但同時更明顯的通奸形式卻要被判死刑,基督徒是不是也應該區分這兩種形式的罪呢?誠然,被耶穌揭露的通奸行為,曾一度受到容忍,而且保羅也將此應用在經文�堙A比如:“至于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哥林多前書 7:10-11】然而我想知道,他在【提摩太前書 3:2;3:12】和【提多書 1:6】說作長老的條件之一是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是不是表明早期教會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一夫多妻,雖然那使人不能擔任領導。比如,即使在摩西律法�堙A祭司也不能娶離婚的女人為妻,表明領導層須遵循更高的標准。

但遠不是出于選擇,我想早期教會�媢J到的更像是你所提到的情形,也就是說,在無知的情況下進入了奸淫的婚姻。

順便岔開一下話題,說說因無知而犯的罪,在摩西律法之下,無知犯下的罪仍要受到懲罰。事實上摩西的獻祭制度只能赦免因無知而犯下的罪。其它罪要麼得處死,要麼得放逐,除非神的恩慈予以幹預。但我要指出,在聖經�堙A對罪的“無知”并不等同于“無辜”。然而,我們再次注意到,摩西律法對待無知犯罪和故意犯罪是不同的。

但問題恰恰就出在這種自覺意識上。我有一個經常在一起查經的基督徒朋友,他離了婚又再婚了,還有一個曾訓練我作門徒的人,他的兒子離了婚,現在他在給他的兒子重新找妻子。但這些人不愿聽我把這個問題講完。雖然他們覺得自己這樣做是出于良心,但在我看來,這樣的人在他們的思維�埵釭撢I。他們只是看不見聖經關于這個問題是怎麼說的。其他很多基督徒也是如此。

對于這樣的人,我不提供建議。相反,如果對方愿意聽,我會試著提供指導和解釋。但我并不因為這件事與他們斷絕基督徒之間的來往。關于第三方也一樣。教導先于應用。啟示也先于應用(這往往帶來更多的啟示。【約翰福音 14:21】)如果一個基督徒在奸淫的再婚�堨肮﹛A但意識不到這一點,那麼就不要給他們提供建議。要給他們教導。

但如果他們認識到了他們的再婚是奸淫,那麼就應該有一些應用。認識而沒有應用就不成其為認識,對嗎?說了這些,讓我們切入正題。關于你所提到的情形:

一、關于一夫多妻的情形,雖然這種平行形式的一夫多妻才是通常被稱作“一夫多妻”的形式,然而這與序列型的一夫多妻又有多大區別呢?其中一個人與他的妻子離婚,又娶另一個,這個過程重復多次。可以說,西方社會充滿了搞一夫多妻的人,相關的問題也很相似。他們應該與現在的配偶離婚嗎?那麼孩子呢?

首先,關于孩子,如果問題是奸淫,那麼想象一下如果一個有婚的男人去找一個妓女,結果妓女懷孕,生了孩子。如果這個人意識到他犯了奸淫,想要悔改,他的妓女是不是有了孩子不應該影響他停止繼續與她發生性關系的決定。然而,他對孩子確實負有責任。而且,在一夫多妻的情形�堙]無論是序列型的還是并列型的),他都對他奸淫的伴侶負有責任。因為孩子是無辜的,這個女人也像他一樣無知。然而,責任隨之產生。

如果賊偷了東西,然後又悔改,他難到不應該還些什麼回去嗎?的確,按照摩西律法,他應該還回去多于他所偷的。雖然我們開始在這件事上當然也是在說無知的情形。

我還需要更清楚嗎?如果一個人明明知道而犯了奸淫,那麼他就應該停止行淫。你覺得呢?如果他想對他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就連美國這�堛漯k律系統都主張諸如支付贍養費和子女撫養費之類的事宜。

關于奸淫的妻子,這是她的第一次“婚姻”,這很像我的另一個朋友的情形。因為他曾與一個離婚的女人結婚,後來又與她離婚。所以他的第一次婚姻是奸淫,是非法的。就如你所指出的,這個一夫多妻�堬臚G個妻子的情形。因為她的第一次婚姻不是合法的,所以在神的眼�堣ㄛO真正的婚姻,她還有結婚的自由。

二、你說你的小姨子與一個離婚的男人結婚。是的,如果因為正確的原因這麼做的話,她有從這個奸淫的婚姻關系�娷鬙X來,然後再結婚的自由。然而問題是,她有可能因為錯誤的原因這麼做。如果她把她的第一次婚姻看作是合法的,那麼她離婚,然後再婚就有點像“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為他吃,不是出于信心﹔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羅馬書 14:23】我在前面曾經提到。因此給她的指示就是,從合法的婚姻�娷鬙X來,然後再婚是有罪的。然後再討論她的婚姻是不是合法的。

但這又引出了另一個問題。如果有人從一個在他們看來是“合法”的婚姻�娷鬙X來,又重新結婚,但後來發現先前的婚姻其實是非法的。那麼他們就犯了罪。但罪不是重新結婚是奸淫。而罪是違背了自己的良心,因為所做的不是出于信神關于合法婚姻所說的。事實上,那也許就是給出【馬太福音 5:32】�堛漕狴~條款的原因,其用意在于,此類離婚和重新結婚只有在原先的婚姻本身是奸淫時才是合法的。離婚的原因應該是這個婚姻本身就是非法的。

雖然孩子是非婚生的,但他們雙方都對孩子負有責任。

三、這個情形使我想起:“你已經有五個丈夫,你現在有的并不是你的丈夫。”【約翰福音 4:18a】同居本身并不蒂結婚姻。總之,這個女人之前已經結過婚。這當然是奸淫。保羅教導說:“至于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哥林多前書 7:10-11】其應用應該是明顯的。你應該告訴她什麼呢?我們在許多事情上都需要指示。但在處理這件事之前,你需要等多久和多少指示?我發現有意思的是這是耶穌在井邊遇到那個婦人時,為了讓這個婦人變好,所處理的第一件事。

基督徒的生活必然會涉及通過應用對一個人的信的試煉。在這種試煉中堅忍產生榜樣。今天在離婚和重新結婚方面,好的榜樣很少。與此相反,如果不采取行動,那麼通過他們的榜樣,他們在教他們的孩子,也在教他們周圍的人,犯奸淫是可取的。從另一方面講,如果他們停止奸淫,他們很可能受到很多“基督徒”的蔑視。無論如何,他們都將成為榜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