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咎的罪责

我用“归咎的罪责”指在很多基督徒中流行的假定,认为神在人其实没有犯的罪上认定他们有罪。

比如考虑亚当。约翰·吉尔,一位受欢迎的加尔文主义神学家在他对【罗马书 5:19】的注释里说关于把亚当的罪归咎给别人,“因为把他的罪归咎给他们,他们成为有罪的;因为另外一个人的悖逆,他们都成为罪人,这一定是因为把那个悖逆归咎到他们;他犯了罪,而当时他们尚不存在,却在他里面犯了罪;除了把罪归咎到他们,没有其他解释,因为他被认为是他们的头和代表,他们被认为是在他里面,所以在他里面犯了罪。这从因此给所有人定罪的宣判和死因此传到他们来看也很明显,他们其实并没有犯罪。”

归咎的罪责、继承的罪、连带罪有什么错呢?“神既是公义的,” 【帖撒罗尼迦后书 1:6a】,神就不做这样的事。“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申命记 24:16】

再者,认为神假装耶稣在他其实没有犯的罪上有罪,并把忿怒泼到他身上是异端的想法。约翰·吉尔在对【哥林多后书 5:21】的注释里说:“他因归咎罪责被变成罪本身;所有他的人的罪被转到他;落在他身上;计在他的帐上;他托住他们,担戴他们的罪;因负有所有这些罪,就可被定罪,为这些罪负责,他受到了神公义的对待,不但是个罪人,还罪恶累累。”

明知一个人无罪却给他定罪有什么错呢?那是不公的!“你们就借着无法之人的手,把他钉在十字架上杀了。”【使徒行传 2:23b】神是这些无法之人中的一员吗?显然,这些人在解释圣经时没有考虑神的品格。就像他们是在拜另一个神。耶稣为什么要死的原因正是要满足神的公义性。但显然很多像约翰·吉尔那样的基督徒不信神有公义性。

基督作为一个无辜的受害者,死在不法之人的手上,父站在那里,并不是在参与对他的谋杀。因为不公地遭受苦难,公义要求他得到补偿,就如公义要求所有不公的受苦得到补偿那样。基督用那个补偿付清了世人的罪。而不是神假装世人的罪都是耶稣犯的,不公地把忿怒泼在他身上。

关于这个问题的更多讨论可见于替代赎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