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由于自由恩典神学的酵在基督徒中的影响和泛滥,很多基督徒对神的公义性有误解。很简单,神是不是同样对待所有的罪呢?是不是所有的罪都受到同样的惩罚吗?或更基本的,惩罚是不是有不同的轻重,意味着不同程度的罪?因为有很多人持有错误的观念,认为所有的罪都受到同样的惩罚。
“倘若他们因认识主救主耶稣基督,得以脱离世上的污秽,后来又在其中被缠住制伏,他们末后的景况就比先前更不好了。他们晓得义路,竟背弃了传给他们的圣命,倒不如不晓得为妙。”【彼得后书 2:20-21】
这是叛教的罪,放弃自己的信仰。考虑:
1、如果他们从来都不晓得义路,他们的结局会怎样?
答:永恒的定罪!2、如果一个而人从来都不晓得义路,他的结局从哪方面讲会更好?
答:因为如果他们知道,却拒绝,他们的结局会更糟。
但什么是比永恒的定罪更糟的结局呢?
彼得的陈述意味着在被定罪进地狱里的人中,有不同程度的惩罚。3、在这里是什么招致更大的惩罚?
答:知晓得更多。
另一个例子可见于【路加福音 12:47-48】:
“仆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却不预备,又不顺他的意思行,那仆人必多受责打;惟有那不知道的,作了当受责打的事,必少受责打。因为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路加福音 12:47-48】
还有【马太福音 11:21-22】:
“哥拉汛哪,你有祸了!伯赛大啊,你有祸了!因为在你们中间所行的异能,若行在推罗、西顿,他们早已披麻蒙灰悔改了。但我告诉你们,当审判的日子,推罗、西顿所受的,比你们还容易受呢。”【马太福音 11:21-22】
所以,这些教导我们,责任与知道多少有关,更基本的,就是主教导我们那些遭受神的忿怒的人所受的惩罚有不同的程度。
“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将薄荷、茴香、芹菜献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义、怜悯、信实,反倒不行了。这更重的是你们当行的;那也是不可不行的。你们这瞎眼领路的,蠓虫你们就滤出来,骆驼你们倒吞下去。” 【马太福音 23:23-24】我们在这里学到的一个原则就是,从神的视角来看他的诫命,有些事比其它事更重要。
耶稣提到有些罪属于同一类。比如耶稣说:“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有古卷在‘凡’字下添‘无缘无故地’五字)。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 【马太福音 5:21-22】使徒约翰肯定这一点说:“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 【约翰一书 3:15】但恨与杀人虽然属于同一类罪,两者所受惩罚的程度一定相同吗?因为我们已经看到耶稣教导说在那些被永恒定罪的人中,惩罚有不同的程度。那么对于这类罪会怎样呢?即使在世上,杀人会被判死刑,而恨很少或不受到任何法律的惩罚。一个为他们的恶欲采取行动的人比那些只有恶欲的人受到更大的惩罚。
关于神的公义性,我们从神给摩西关于这些事的律法里能学到些什么呢?我们学到的正是这个原则。因为甚至尽管神在第十诫里明确说到贪恋,他在乎态度,但态度若没有与之相应的行为在摩西律法之下不受惩罚。态度有永恒的结果,但这暗示神容忍很多比较轻的罪(应受较轻惩罚的罪)。
其中一个这样的罪就是一夫多妻。神在旧约里容忍了一夫多妻,虽然后来耶稣揭示出这种婚姻其实是“奸淫”。虽然更严重的奸淫,与别人的配偶发生性关系,要判死刑,但对一夫多妻却没有惩罚。这里“一夫多妻”,我指的不只是平行形一夫多妻,也就是一个男人同时与多个女人结婚。我还指今天常见的“序列形一夫多妻”(甚至今天在基督徒中也如此)。关于这种一夫多妻,耶稣说:“耶稣对他们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 【马可福音 10:11-12】耶稣还在马太福音第十九章里说平行形一夫多妻是奸淫,他援引亚当和夏娃作为婚姻的模型,也就是,一男一女。
因此神把一夫多妻,无论是哪种形式,都看作比更明显的形式的奸淫更轻的罪。我猜想耶稣提到的关于动淫念的罪也如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马太福音 5:28】在摩西律法里对这种罪没有惩罚,在各种文明社会里也没有。在人类社会里,只有当人把他的淫念付之于行动时,人类社会的法律才可能会发挥作用。但如我提到的神的标准包括态度,因此所有未被饶恕的罪都可受到惩罚,但程度不同。
我没有遇见过完全不犯罪的基督徒。虽然偶尔听见灵恩派的人声称不再犯罪。但就像声称不犯罪的非基督徒一样,他们忽视了他们的很多罪。然而圣经教导说:
“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犯罪的是属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作“种”)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 【约翰一书 3:6-9】
约翰教导我们说凡从神生的人甚至没有犯罪的能力。是的,约翰说的是外在的可以实际衡量的行为。因为他在接下来的一节说:“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约翰一书 3:10】然而我们在比如罗马书第七章里看到,使徒保罗甚至作为一个基督徒也在与罪斗争。还有我们在新约给基督徒的书信里读到,基督徒们也在与罪斗争。但约翰在这里指的是基督徒不再以生活方式的意义上犯罪。保罗也支持这个原则,他说:“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但如今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并借着我们神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哥林多前书 6:9-11】比如,在由神生的人里,你找不到任何一个以同性恋生活方式生活的人。你也找不到醉酒的,也找不到靠偷窃别人过高档生活的,等等。如果你认为你找到了一个,你所找到的只是名义上的基督徒,一个还没有由神生的“基督徒”。
所以从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圣经教导说由神生的基督徒就不犯罪。事实上非基督徒中也常在这种意义使用“罪”这个词。因为当问他们是不是“罪人”时,他们可能会说不是,因为按照他们的标准,他们不以罪的生活方式生活。(当然,他们不知道神的标准。)旧约在对比义人与恶人时也如此,比如诗篇和箴言,说的不是完美无罪意义上的“义人”。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然而甚至圣经也说相对意义上的义人和恶人。因此,虽然从完美无罪的标准来看,所有人都属于“罪人”,但从生活方式的意义上讲,不是所有人都是“罪人”或“恶人”。这里是几节对比恶人与义人的经文:
“因为耶和华知道义人的道路。恶人的道路,却必灭亡。”【诗篇 1:6】“耶和华啊,求你叫我不至羞愧。因为我曾呼吁你。求你使恶人羞愧,使他们在阴间缄默无声。”【诗篇 31:17】
“恶人借贷而不偿还。义人却恩待人,并且施舍。”【诗篇 37:21】
“我见过恶人大有势力,好像一根青翠树在本土生发。有人从那里经过,不料,他没有了。我也寻找他,却寻不着。你要细察那完全人,观看那正直人。因为和平人有好结局。至于犯法的人,必一同灭绝。恶人终必剪除。但义人得救,是由于耶和华。他在患难时作他们的营寨。”【诗篇 37:35-39】
“义人顾惜他牲畜的命,恶人的怜悯也是残忍。”【箴言 12:10】
还有关于一个人的良善的问题。有好人吗?“耶稣对他说:‘你为什么称我是良善的?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没有良善的。’”【马可福音 10:18】然而圣经说巴拿巴是个好人,比如:“这巴拿巴原是个好人,被圣灵充满,大有信心。于是有许多人归服了主。” 【使徒行传 11:24】因为耶稣在【马可福音 10:18】里说的是完美的好,而使徒行传说的是相对的好。“善人从他心里所存的善,就发出善来。恶人从他心里所存的恶,就发出恶来。”【马太福音 12:35】保罗也是如此,他说:“为义人死,是少有的;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罗马书 5:7】
1、考虑在上面提到的【马太福音 23:23-24】里说的蠓虫和骆驼,把所有罪都看作相同的一个可能的效果就是变成像耶稣那个时代假冒为善的宗教精英。如果把蠓虫抬高到骆驼的地位会发生什么?由于蠓虫通常比骆驼多很多,若把蠓虫当作骆驼,就会因蠓虫陷入困境,而忽略真正的骆驼。那正是发生在犹太教里的。他们为遵守律法的细节而陷入困境,过分强调一些小问题,不考虑哪些是更重要的。
2、如果基督徒说他们是“罪人”,就像他们的非基督徒邻舍那样,而他们的生活方式从这方面也与他们的非基督徒邻舍毫无二致,圣经似乎表明他们其实根本就不是基督徒。他们是在自欺。然而自由恩典神学确鼓励这样的观点。自由恩典神学也不鼓励追求圣洁。因为如果每个罪都与所有其它罪等同,那么就不可能有朝着圣洁的进步,除非这个人成为完美无罪的。如果大罪与任何其它罪都相同,从大罪悔改又有什么动力呢?如果一个人积极参与通奸或淫乱,与别人发生非法的性关系,他也许会想他与那些不时动淫念的人没什么两样。如果动淫念与明显的不道德性行为在程度上没有什么不同,那么参与这种行为的人与前者相比又算什么?
3、这种错误的神学理论歪曲神的公义性的另一个坏处就是败坏人关于公义的概念,这会影响一个人如何对待别人。因此如果有人做了一件不严重的错事,就被看作是应该受到与做了严重错事同样的惩罚。其他人也不因做好事的得到赞赏,因为所有人都被看作是同样有罪。
4、对福音的影响。非基督徒会认为被这种神学所描绘的神明显是不公的,而他们是有道理的,那么他们为什么要信一个不公的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