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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 5:12-21

原罪

5:12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
  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

5:13 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
  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5:14 然而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
  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他的权下。
  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

5:15 只是过犯不如恩赐,
  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
  何况神的恩典,
  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
  岂不更加倍地临到众人吗?

5: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
  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
  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

5:17 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
  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
  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吗

5:18 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
  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

5:19 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
  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

5:20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
  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

5:21 就如罪作王叫人死
  照样,恩典也借着义作王
  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


问题讨论

死临到众人是因为亚当犯了罪,还是因为每个人都犯了罪?
众人都有罪是因为亚当的过犯,还是因为每个人的过犯?(对比第12节和第15节)
“罪”到底是什么?是件东西吗?是行动吗?是态度吗?是这其中的某些吗?还是所有这些?
在律法之前,亚当之后,人能够像亚当那样犯罪吗?
现在呢?
义的恩赐与过犯有什么不同?
亚当的罪所带来的结果与基督的死所带来的结果有哪些不同?
外添律法有什么益处?
你现在就是义人呢,还是说那是要发生在将来的事?

注释

灵里的死亡通过罪性而来

罗马书 5:12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

保罗在此描述的是罪是如何成为我们本性的一部分的。罪,作为一个本质,是注射到人的本性里,通过肉身传播的。注意到在罗马书第七章里说到罪与罪性(“σαρξ”=“肉身”)间的联系:“既是这样,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罗马书 7:17-18】因此,我将把罗马书第五章的这一段里的“罪”这个词理解成罪性。

每个人在灵里死都是因为服从了他罪性的欲望。因此以弗所书说:“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他叫你们活过来。那时,你们在其中行事为人,随从今世的风俗,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运行的邪灵。我们从前也都在他们中间,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为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样。”【以弗所书 2:1-3】注意到灵里的死和相应的行为的关联。

人在灵里死不是因为他们生来就是有罪的,而是“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马书 3:23】,保罗此前已经在罗马书里说明了这个事实,因此不需要再重复。事实上【罗马书 5:12】的一开始是“δια τουτο”,意思是“因此,所以”。他是在从已经讲过的得出结论,因此在理解这一节时不能忽视他在前面对这件事的论述。


罪性,人的本性

罗马书 5:13-14 没有律法之先,罪(罪性)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然而从亚当到摩西,(灵里的)死就作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他的权下。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

在我看来,这里的意思首先是说罪性不是由律法引进的,而罪性是人本性的一部分,因此先于律法。他说到这个事实的原因是要说明问题不在于律法。从古至今,都有人想靠立法来解决世界上罪的问题。但如果历史告诉了我们什么,它告诉我们罪是如此地根深蒂固,不能靠法律条例来根除。

的确,如果没有律法,就不能给人定罪,尽管他们顺从了他们的罪性。因为他们没有违犯任何事。但记住保罗已经指出的:“(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马书 2:14-15】因此,我们发现整个社会一般会同意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因为人的本性也有一个良心,我们都将要对其负责。

因此,即使在律法被写下之先,人就在灵里死了,因为他们要么因顺从了他们的罪性,要么就没有行该行的善,所以做了他们知道不对的事。亚当有律法。他分明知道神的诫命。但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并不需明确的诫命。因此所有顺从他们罪性的欲望的人都是有罪的。


过犯不如恩赐

罗马书 5:15-16 只是过犯不如恩赐,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在灵里),何况神的恩典,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地临到众人吗?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

使亚当的后裔被定罪的这个罪,这个过犯就是他的罪性通过肉身被一代代地延续下来。事实上《新国际版》在新约所出现的“罪性”(sinful nature)一词都是从希腊文的“σαρξ”一词翻过来的,这个词在别的地方被翻译成“肉身”(flesh)。虽然我们不是生来就有罪的,但我们生来就有罪性。当人顺从于他的罪性时,他就要被定罪。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可以说一个人的罪使所有人都被定罪。

对于人们所谓的“原罪”,有很多错误的概念。有人曾一板一眼地告诉我:“按人的话来说,神是不公的。”但给人写的圣经说:“神既是公义的”【帖撒罗尼迦后书 1:6a】因此,“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申命记 24:16】“我所找到的只有一件:就是神造人原是正直,但他们寻出许多巧计。”【传道书 7:29】这是罪性的结果。

有些人还错误地把【罗马书 5:15】理解成恩赐与过犯一样,而这一节是说恩赐与过犯不同。因此,过分地类比这两者是危险的。保罗只是在指出亚当是罪人的始祖,而基督是义人的始祖。


死作王与生命作王

罗马书 5:17 若因一人的过犯,灵里的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吗?

灵里的死作王在于选择,如保罗在后面写到:“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罗马书 6:12】但如我们在【以弗所书 2:1-3】看到的那样,死是通过我们的罪性作的王,亚当是他的后裔罪性的始祖。“作王”本身意味着选择,因为顺从于一个人的统治者在于选择。但罪性驱使我们顺从。

类似地,当一个人由神生时,新的本质就驱使我们做正确的事。“我必将我的灵放在你们里面,使你们顺从我的律例,谨守遵行我的典章。你们必住在我所赐给你们列祖之地。你们要作我的子民,我要作你们的神。”【以西结书 36:27-28】而且,“我们若能忍耐,也必和他一同作王;”【提摩太后书 2:12a】关于圣徒经上写到:“又叫他们成为国民,作祭司,归于神。在地上执掌王权。”【启示录 5:10】


亚当的行为与基督的行为的最终结果

罗马书 5:18-19 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

注意保罗使用“因”这个字。他说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关于过程,他使用了省略的的说法。但这意味着过程是什么呢?

亚当的罪
导致
人类堕落的本质
导致
人们犯罪
导致
被定罪

但他在这里只指出两个端点,说的是最终的结果,而不是达到那个结果过程。

有些基督教教派所持的奥古斯丁的异端来自对这几节的误解。他们认为,神要让人为不由他们控制的事负责。在这里,他们声称神要让孩子为他们父亲,也就是亚当,所犯的罪负责。但圣经明确地说神是公义的,而且“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申命记 24:16】因此,他们这样解释圣经是不符合圣经的。加尔文在解释圣经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抛弃了神公义的性质,而不是按神的公义性来解是圣经

典型的开尔文论者,比如约翰·吉尔(John Gill),抱持奥古斯丁的理论。注意他是如何解释这几节的:“虽然亚当的后裔是习惯性的罪人,也就是说,从亚当得到败坏的本质,但这里不是这个意思;他们有罪是因为亚当的罪被归到他们身上;因为他们之所以被算作罪人是因为另一个人在他们尚不存在时的不顺从;这没有别的办法,只能归于他们,因为他被认为是他们的头和代表,他们被算在他里面,因此在他里面犯了罪。

这样,这些人认为神让人为他们没有做的错事负责,对他们没有任何控制的事,对那些在他们尚未出生时发生的事负责。这不是公义。这是偏见。这是不公。因此这种观点是违背圣经,违反基督的。不但如此,他们还把其它一些经节解释成神把罪归于基督,那是与神的性质相反的。

“当远离虚假的事。不可杀无辜和有义的人,因我必不以恶人为义。”【出埃及记 23:7】

“定恶人为义的,定义人为恶的,这都为耶和华所憎恶。”【箴言 17:15】

因此,神憎恶加尔文主义。因此,任何有悖于神的公义性或任何神的性质的解释都应当被抛弃,而那些抱持这种解释的人是不可信的,因为们错误地描绘了神的形像。


律法使过犯显多

罗马书 5:20-21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借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

保罗后来在第七章里用他自己的经历描写了律法是如何使过犯显多的。“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罗马书 7:9-11】比如,“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罗马书 7:7b-8】

但如果律法虽然本身是好的,却使我们的肉身去犯罪,为什么要引进律法呢?引进律法是要使人认识到自己需要得救。我们都需要认识到我们是罪人,我们犯了罪,因此是有罪的,要被定罪。记住保罗在前面写到:“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马书 3:20b】“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拉太书 3:24】基督是为罪人死的,他说:“我来本不是召义人,乃是召罪人。”【马可福音 2:17】


2020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