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约翰一书 3:9】及其上下文是不是质疑那些以罪的生活方式生活的基督徒的得救状态?或者更广泛地说,【约翰一书 3:9】是不是表明人的行为与他的得救状态有某种关联?
约翰一书所使用的希腊文的语法中有一些其它语言不同的地方,比如英文和中文。特别是动词的时态与英文中的用法不同。约翰在他的这封信里运用了希腊文的不定过去时与现在时的区别。
不定过去时表达的是事件发生在某个时间点,或边界事件。这种时态常用来指历史事件,因为虽然历史可能会“重演”,但具体的历史事件只能发生在某个时刻。这种时态也可以指周期性事件,但只在点状的意义上。
而约翰在这里使用的现在时所关注的不是具体的某些事件,而是给人一种连续性的感觉,也许可以最好地被理解成“生活方式”。(无论把现在时看作是“习惯性的”,还是我后面要更详细说明的格言时态,都是如此。)就如希腊文的现在时态一样,“生活方式”不接受边界问题。也就是说,不能问一个行为或态度究竟是不是一个人的生活方式或这个人的品格特征。一个人要把某个行为或态度展现多少,我们才能说这是他生活方式的特征呢?“生活方式”本身无法回答那个问题,正如希腊文的现在时不回答边界问题一样。它不是关于边界问题。“生活方式”不否认一个人也许(在“不定过去时”的意义上)不时地偏离这样一个生活方式,正如希腊文的现在时态不否认有瞬时的偏离一样。
考虑到这一点,【约翰一书 3:9】从字面上的意思是,“凡从神生(被动完成时态)的就不犯生活方式的罪(现在时),因神的道(原文作“种”)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以罪的生活方式生活(现在时),因为他是由神生的。”
对于读者中的希腊文学者,我提到希腊文现在时里的“习惯性”和“格言性”。这些对于这节经文没有什么重要的区别。选择其中之一而不是另一个只是解释的问题,无论你选择哪一个,两者之间的细微差别并不重要。
习惯性现在时指的是这个人的风俗或习惯。
格言性现在时指的是这个人的生活特征。
但除了一个人的风俗或习惯,你用什么来概括他的生活特征呢?两者都表达了衡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的意思,因此这种时态的用法也如此。
更广泛地,格言性现在时表达一种与时间无关的事实,也就是时间类积的特征。随时间变化的特征的例子有:
“这样,凡好树都结好果子,惟独坏树结坏果子。”【马太福音 7:17】
好树偶尔会结坏果子。格言性现在时不否认这种可能。但如果结坏果子,那不是特征性的。但这个陈述否认好树会特征性地结坏果子。如果是那样的话,就不是一棵好树,而是一棵坏树。
还有在【约翰一书 3:9-10】里,凡从神生的就不以罪的生活方式生活。凡没有行义特征的就不属神,没有爱弟兄特征的也是如此。
顺便说一下,第10节里“爱弟兄”,从上下文看,约翰指的是爱基督徒弟兄。因此,约翰说的这个不属神的人仍然被称作基督徒,我要说只是名义上的。而且我想,那正是约翰一书要讲的主要问题,也就是如何根据一个人的行为特征,区分一个由神生的基督徒和一个未由神生的基督徒,因此也涉及得救的肯定这个问题,,对他是否已经得救提出质疑。
反对和反驳
有人声称,虽然这样解释【约翰一书 3:9-10】并不矛盾,但其它有些经文却会有矛盾。但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些经文:
“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约翰一书 1:8】
“我们若说自己没有犯过罪,便是以神为说谎的。他的道也不在我们心里了。”【约翰一书 1:10】
这两节说的是那些自称完美无罪的人,与“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翰一书 1:9】相对照,其中真正的信徒承认自己的罪。【约翰一书 3:9】指的不是完美无罪。
另一节是:
“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约翰一书 5:16a】
这里“犯……罪”是现在时,因此这里“弟兄”是在生活方式的意义上犯罪。然而如果我们看一下周围的上下文,我们注意到这个“弟兄”只是名义上的弟兄,他没有神的儿子,因此还仍然没有生命。“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就当为他祈求,神必将生命赐给他。有至于死的罪,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凡不义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于死的罪。我们知道凡从神生的必不犯罪;从神生的必保守自己(有古卷作“那从神生的必保护他”),那恶者也就无法害他。”【约翰一书 5:16-18】注意这个所谓的弟兄没有生命。在此之前的第12节说:“人有了神的儿子就有生命;没有神的儿子就没有生命。” 【约翰一书 5:12】这是一个还没有由神生的基督徒。他还在以罪的生活方式生活,但不是那种不可饶恕的罪,也就是叛教。此外还请注意在第18节里,约翰重申由神生的人就不在生活方式的意义上犯罪(使用的又是现在时)。这与犯罪的弟兄形成了鲜明对比。因此用现在时表达生活方式的用法在这一段里是自恰的,不矛盾,是其意思不模糊。
反对约翰一书的传统解释的人试图用这三节作为反驳。但如我们所见,他们的反对意见是没有根据的。
切换位置解释这种解释把基督徒看作是两个分裂的人格住在同一个身体里。哲基尔人格是神的儿女。他从不犯罪。他的行为完美无罪。海德人格是魔鬼的儿女,除了犯罪以外,什么也不做。当哲基尔控制身体时,这个人可被称作是由神生的。但当海德控制身体时,这个人被称作是魔鬼的儿女。并不是说他的地位发生了变化,而是两个不同地位的分裂的人格在同一个身体里。
反驳:
这是一种对使用简单代词的奇怪看法,约翰从来没有暗示多重人格住在同一身体里。除此之外,如果你把约翰一书里的代词都读成“哲基尔你”或“海德你”,就会出现很多矛盾。事实上,让我们考虑前面提到的一节经文,“我们若说自己没有犯过罪,便是以神为说谎的。”【约翰一书 1:10a】但按这种观点,如果“由神生的人格”,也就是“哲基尔你”从未犯罪。他从未犯过罪,因为他是完美无罪的。我和一个持这种观点的人通信。他说:“一个神的儿女不能犯罪,也不犯罪。”于是我问他是不是神的儿女,他犯过罪没有。他说他是神的儿女,但不得不承认他的确犯过罪。然而他说:“‘新人’是绝对完美的新的被造物。”另一个反驳的论点就是,为什么哲基尔不总是控制身体呢?因为经上说:“因为那在你们里面的,比那在世界上的更大。”【约翰一书 4:4b】他不能始终掌控身体的借口是什么呢?我们不能说有时他疏忽或不儆醒。如果他从不犯罪,那么他就从不疏忽。如果他有控制身体行为的能力,而且他知道要他这样做是神的旨意,不这样做就是犯罪。因此这是矛盾的。这种解释经不起推敲。
表达属性解释这种解释说一个人有三部分。一部分是罪性,一部分是重生的属性,而在这两者之间的是“你”。让哪个属性控制你的身体由“你”来决定。只有当“你”让重生的属性控制你的身体时,你才是神的儿女。而在其它时候,你都不是神的儿女。在这种情形里,一个基督徒究竟是不是神的儿女在一周内会多次切换。
反驳:
1、出生的概念不利于人的地位每天都在变化这种说法。重生也如此。我不认为耶稣说的是重生,重生又重生。
2、在【约翰一书 3:9】里“生”这个词使用动词的被动完成式这个事实所表达的是某件事发生在过去,并一直持续到现在,正如我们自然地说:“我已经出生了。”这句话所表达的意思不是只在目前由神生,而不在之前的某个时刻由神生,或将来的某个时刻由神生。约翰福音说:“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赐他们权柄,作神的儿女。这等人不是从血气生的,不是从情欲生的,也不是从人意生的,乃是从神生的。”【约翰福音 1:12-13】然而与此相反,这种解释说你作为神儿女的身份随着你的意愿摆动。
允许的解释持这种观点的波布·维尔金解释说:“信徒从不以犯罪来是他表达的新属性。只要信徒在他的经历中表达他的新属性。”另一个持这种观点的人说:“他已经由神生这个事实就排除了他以犯罪来表达他真实属性的可能。”
反驳:
注意要在经文里加多少字才能使其使其符合他们的解释:原文:“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
被修改后:“信徒从不以犯罪来是他表达的新属性。只要信徒在他的经历中表达他的新属性。”原文:“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
被修改后:“他已经由神生这个事实就排除了他以犯罪来表达他真实属性的可能。”在他们看来,约翰所说的几乎是琐碎且多余的,在基督徒顺服神时,他就不犯罪。当基督徒按他应该做的样式行,他就不犯罪。这个提议认为约翰似乎在与一群白痴说话,当他们顺着他们重生的性质行时还在犯罪,约翰不得不纠正他们。
还有,紧接着【约翰一书 3:10】的一节似乎与他们的观点相矛盾。“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约翰一书 3:10】如果一个人是神的儿女,但不表达出他新的属性,那么这节说他不是神的儿女,而是魔鬼的儿女。注意我确保在这节里包含了他们在第9节里使用的短语“表达他新的属性”。然而即使这样做,我们结果仍然与第10节矛盾,因为那一节说那样一个人不是神的儿女。所以这种解释根本不成立。这种解释把很多不必要的词加到经文里,重写经文,却仍然得出矛盾的结果。
理想情况的解释这种解释首先从决对的意义上看所有的罪,即便具体的罪。但认为这节的意思是不允许由神生的人犯罪,简单地讲,就是他们的确犯罪,但他们这样做没有得到神的允许。(又一个废话解释。)退一步讲,“他也不能犯罪”里的“不能”有时的确有“不许”的意思,但在希腊文里,这个词通常指的是没有能力,更确切地说,就是没有做某件事的能力,因此这个事因为没有能力从来没有做。但让我们不妨假设他们对这个词的解释是对的,这种说法符合第9节和第10节的其余部分吗?
再一次地,“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因为约翰在这里使用的是反面陈述,也就是“不行义”和“不爱弟兄”,似乎没有合适的地方可以把“允许”这个词加进去,修改其清析而且直接的意思也同样不合适。也许如果约翰在这里使用正面陈述说“凡行义的就是神的儿女”,我们还能按照这种解释,说约翰不排除由神生的人做错事。我们只能肯定地说,由神生的人行义。但因为约翰在第10节里说谁不是神的儿女,而不是告诉我们谁是神的儿女,这个允许的解释就无助于把犯罪的基督徒包括在被认为由神生的人里。因为按照这一节,谁不是神的儿女呢?凡行不义的就不是神的儿女。所以即使把第9节里的“不能”的意思理解成不允许,第10节也让我们相信事实上凡由神生的都不犯罪。因此这种解释没有提供任何新的东西使我们相信约翰的意思不同于传统的解释。
某些罪的解释这种解释背后的想法就是约翰说基督徒不犯罪是理想情况。基督徒犯罪是不合宜的。与允许的解释类似。有些人试图用约翰使用的是格言性现在时来支持这种解释。但格言性现在时所要表达的不“理想情况”,而是“真理”。传统的生活方式的解释正确地诠注了在【约翰一书 3:9】里使用格言性现在时的意思,将其解释为“基督徒不犯罪是真理”。这与不犯罪是基督徒生活的目标或理想情况这种说法大不相同。如果要做这种“理想”的翻译,你就不得不在这里或那里加上“理想的情况”。
“在理想情况下(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完美的世界里),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里;在理想情况下,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在理想情况下,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完美的世界里,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在理想情况下,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完美的世界里。”
这里的假设其实从语法的角度没有什么根据,它假定约翰说的不是现实世界,而是一个实际上不存在的世界。因此,可以说他所说的没有实际的应用。
这种“理想情况”的解释不适用于整本约翰一书。比如:“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就当为他祈求,神必将生命赐给他。”【约翰一书 5:16a】但等一等,按照他们对【约翰一书 3:9-10】的解释,在理想世界里,基督徒不犯罪。理想情况的解释也不符合约翰一书的开始,在那里基督徒承认他们的罪,并且不否认他们犯罪,不是理想世界的模式。这种想法没有语法的根据,从上下文也说不通。看来提出这种解释只是为了绕过这节经文意味着什么。
完美无罪的解释几个世纪来冒出了两个解释认为约翰指的只是某些种类的罪。也就是:
“凡从神生的就不犯某些种罪。”
一些人认为约翰指的只是“无意”犯的罪,比如你在压力大的情况下无意间咒骂。但如果你故意犯罪,你就失去你的救赎,也就是失去你“从神生”身份。你必须重新得救。
反驳:
这种解释想让我们相信“凡从神生的就不故意犯罪”。有些卫斯理宗信徒主张有限版本的完美无罪,还有些人声称作为基督徒他们从来没有故意犯罪,事实上我还从来没有遇到过一个不故意犯罪的基督徒。但即使如此,用无意犯罪来解释【约翰一书 3:9】的主要问题在于无意犯罪和故意犯罪之间的所谓明确边界。两者之间其实并不存在一个明确边界,事实上它们只有程度上的区别。因此他们说故果一个人“故意”犯罪,这个人就不是从神生的。而“故意”只是程度的问题。所有的罪都含有某种程度的“故意”在里面,因为做每件事都有意识的参与。
还有,在【以弗所书 5:5】、【哥林多前书 6:9-10】、【加拉太书 5:19-21】和【启示录 21:8】里例举了一些罪,说犯这些罪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那里根本没有提到“无意”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区别。
在律法里,无知不是犯罪的借口,因为人知道他们应该知道,但故意不想知道。当有人指出这种所谓“无意”的罪是罪时会怎样呢?从那时起,这样的罪就该被视为“故意”的吗?如果一个人懒惰,我指出他的懒惰,那他再继续懒下去就是故意犯罪吗?似乎这种解释所产生的基督徒故意, 有意识地声称仍在襁褓里,这就可以成为他们无视自己的罪的借口,免于成熟的基督徒应有的行为。是的,我们都会受到诱惑,因为我们住在罪性的肉身里,但那并不能成为我们在诱惑下犯罪的借口。在诱惑下犯罪不只是疏忽。其中有某种程度的故意。
上下文里没有任何东西表明约翰把“罪”限制在这样一个程度,这对那些想生活在罪中的基督徒也不是特别有用,这正是这里的主题。如果【约翰一书 3:10】的意思是“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这就会变得有点尴尬。约翰是在要我们靠评估一个人的意图来判断他是不是从神生的吗?怎么评估一个人的意图呢?如果一个人自然地行义,自然地爱弟兄,但没有故意这么做,难道约翰说这样一个人是魔鬼的儿女?荒唐。
另一些人认为约翰指的只是爱其他基督徒。事实上这是奥古斯丁的解释。
“有一个罪从神生的人不能犯;有一个罪不能犯,其它罪被释放,并且被犯下,其它罪得到证实。这个罪是什么?就是违背基督的命令,违背新约。新命令是什么?‘我赐给你们一条新命令,乃是叫你们彼此相爱。’”奥古斯丁
反驳:
但如果我们诚实地在上下文里把罪解释成只是某个罪或某些罪,我们就不得不把不爱其他基督徒之外的其它罪包括在里面。注意到【约翰一书 3:10】里说:“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这里“也是如此”表明“不行义的”说的不只是不爱其他基督徒。因此奥古斯丁的解释是错误的。
偶尔,你会遇到声称他们已经达到完没无罪的基督徒。也就是说,他们声称已经由神生,他们说从那时起他们就从未犯过任何罪。我遇到的这样一个人进一步声称【约翰一书 3:9】的意思是,人一但由神生就自动达到了完没无罪。
反驳:
在我看来,使徒约翰在【约翰一书 1:8】里说这种人是自欺,真理不在他们心里。对我来说,这暗示他们事实上还没有从神生,约翰所写的正是关于真正信主的证据。把第8节和第9节放在一起考虑,这两节说:“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翰一书 1:8-9】我们注意到声称自己无罪对比于认自己的罪。注意两者都是现在时,并且约翰用“我们”一词表明这些条件适用于他现在的状态。我认为其意思是那些不认自己的罪,声称自己没有任何罪需要承认的人是在自欺。顺便说一下,“认”使用的不是不定过去时,不能被解释成发生在某个时刻的历史事件,也不能被解释成一个人非特征性地偶尔做的事。“认”使用的是现在时,表明这是这个人生活方式的特征,因此是表明一个人是从神生的外在迹象。
作为一个已经从神生的人犯罪的例子,注意保罗在加拉太书里说:“后来矶法到了安提阿,因他有可责之处,我就当面抵挡他。”【加拉太书 2:11】
也许对【约翰一书 3:9】还有其它我不知道的解释,请告诉我。但在评估了这些解释之后,看来【约翰一书 3:9】和其上下文的意思与对其几千年的解释,也就是传统的解释相同。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这是一节严重质疑自由恩典神学的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