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神論的必要性
〖注:《無神論的必要性》是由雪萊(Shelley)出版于1811。在1813,他印行了修訂擴充的版本作為他的詩瑪布女王(Queen Mab)的注。這�娷鉊�的是修訂擴充的版本。〗
第一、感官証據。如果神要向我們顯現,如果他說服我們的感官關于他的存在,這個啟示必然會贏得人們的信任。神向他們顯現的那些人對他的存在具有最堅定的信念。但神學家的神卻沒有本地知名度。
回答:聖經的神讓他自己被人知道。他提供了神蹟作為証據。
第二、原因。人被敦促知道,任何東西要麼有一個開始,要麼自永恆就存在,他還知道任何不是永恆的必須有一個原因。當把這種推理應用到宇宙時,就有必要証明宇宙是被造的:直到那一點得到証明,我們可以合理地假定,宇宙是永恆存在的。在我們推斷出一個設計者之前,必須証明設計。只有從物體的恆定結合,以及之後從一處推斷出另一處,我們才能得出因果關系。在面對截然相反的兩個命題時,心�堿菻H最不難理解的那一個﹔假定宇宙是永恆存在的比相信有一個超乎宇宙的存在能夠創造宇宙更為容易。如果心因要理解其一而負擔沉重,那麼增加負擔的不可忍受性難道是一種緩解?
回答:“第一因”從邏輯上可以由時間必定是有限的推斷出來,因為如果時間有無限的過去,那麼就要花無窮多的時間到達現在,這使得現在永遠不可能存在。但因為現在是存在的,時間肯定是有限的。另一個可能是時間本身是重復的,但那將違背自然定律,這在某種程度上正是重點。從邏輯上講,有超越自然定律的存在,基督徒們將之稱作超自然。
另一個論點是基于人對他自己的存在的知識。一個人不但知道他現在存在,而且知道他過去不存在﹔因此必有其因。但我們對因果關系的看法是唯一可從物體的恆定結合推導的,結果就從其一推斷出其它﹔還有,實驗推理,我們只能從結果推斷產生那些結果的原因。但當然有一個創造力是通過某些工具實現的:我們不能証明它是這些工具所固有的,也不能証明相反的假定:我們承認創造力是難以理解的﹔但假定同樣的結果是由一個永恆的,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的存在產生的,使原因同樣含糊,使之更難以理解。
回答:雖然對你來說,創造力是難以理解的,那并不意味著創造力對于我來說,是難以理解的,或甚至對于任何思想開放的人,創造力是難以理解的。
第三、見証。對見証的要求是見証不應該違背原因。關于神說服人的感覺,說他存在的見証只能被我們接受,如果我們的頭腦認為這種可能性較小,那麼這些人是受騙了,以為神向他們顯現。我們的原因從來不能接受人的見証,他們不但宣稱是神蹟的見証者,而且神是不講理的﹔因為他命令信他,他提議給信最高的獎勵,而不信要受到永恆的刑罰。我們只能命令自愿的行為﹔信不是一種意志行為﹔頭腦永遠是被動的,或不由自主活躍的﹔因此,我們顯然沒有足夠的見証,或者說見証不足以証明神的存在。之前証明了神的存在不能由因果關系推斷出來。只有被感官証據說服的人才能信。
回答:如果你是神,你會如何証明你的存在呢?甚至你也承認,你會行神蹟。然而神蹟一但行了,它們就發生在某一時刻,之後它們就成了歷史。從邏輯上,你不能因為對神蹟的歷史描述聽上去不太可能就忽視這些描述。因為如果那樣的話,你就會從邏輯上禁止神用任何方法向你証明他的存在,除非神向你個人行神蹟。但如果神不斷地向所有人行神蹟,神蹟就不再被看作是神蹟,而只是自然現象。基于別人的見証而相信在生活中是很常見的。老師在學校�堨峔魽Q陪審團在法庭上用到﹔等等。
還有,關于“信”。你用的是一個不符合聖經的定義。聖經說的信是意志行為。但它不是“迷信”。充分的証據是它的必要基礎,就如【羅馬書 1:20】和其它地方說的那樣:“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借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
顯然,沒有來自信念的三個來源之中任何一個的証據,頭腦不能相信一個有創造力的神的存在:這也很明顯,信是一種頭腦的激情,無法將不信與犯罪聯系起來﹔應受譴責的是那些不刪除虛假媒介,而通過這些媒介來看任何討論議題的人。每一個反思的頭腦必須承認,沒有証據証明神的存在。
回答:聖經同意你的觀點,如果沒有足夠的証據証明神的存在,人就有借口,就不應承擔責任,但証據是有的。也許你應該更加努力地“反思”一下。